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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黃佳琪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永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永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永富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前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473號),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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