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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芳如張美眉曹宜琳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謝佳君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度易字第227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佳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被告謝佳君固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278號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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