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1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振佑陳怡珊林申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NGUYEN THANH THUAN(中文名:阮成順,越南籍)
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UYEN THANH THUAN自民國115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NGUYEN THANH THUAN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惟有卷內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目前逾期停留,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衡量目前審理進度、被告所涉犯罪情節對社會之危害性非輕、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及被告之人身自由利益後,認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之處分,尚無法達到防止被告可能逃亡之效果,為確保本案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進行,故認對被告羈押係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於民國114年9月12日予以羈押,並自114年12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並於115年1月8日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上開被告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事由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且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綜上所述,認被告應自115年2月1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林申棟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