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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9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品瑜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黃世明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王紹銘律師
被告
創客百貨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黃乙洋
上二人選任辯護人
林三元律師
被告
方宜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唐昌威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玫琪律師
被告
洪建維
選任辯護人
王紹銘律師

林容以律師(終止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貳拾萬元。

黃世明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創客百貨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拾伍萬元。

黃乙洋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方宜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陸萬元。

唐昌威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洪建維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世明、黃乙洋、唐昌威及洪建維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裁判簡化原則,僅記載程序條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內補提理由書。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㈠ 黃世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乙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唐昌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建維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創客百貨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方宜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2 犯罪事實欄一、㈡ 黃世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乙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唐昌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建維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創客百貨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方宜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3 犯罪事實欄一、㈢ 黃世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乙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唐昌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建維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創客百貨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方宜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4 犯罪事實欄一、㈣ 黃世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乙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唐昌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建維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創客百貨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方宜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
  被   告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
            ○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黃世明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徐承蔭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創客百貨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黃乙洋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方宜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唐昌威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洪建維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A2之1
             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世明係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三軸公司)負責人;洪
    建維為三軸公司執行副總;黃世明之子黃乙洋係創客百貨有
    限公司(下稱創客公司)負責人;唐昌威為方宜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方宜公司,登記負責人唐昌儀)實際負責人,渠等均為
    執行業務之人,所屬公司均係受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廠商,且
    於參加政府機關標案時,均係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
    商」。緣於民國110年3月至10月間,黃世明、洪建維、黃乙
    洋及唐昌威分別以三軸公司或創客公司,聯合方宜公司名義
    於不同機關辦理之採購案圍標行為,分述如下:
  ㈠110年3月間,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下稱中華科
     大)受教育部補助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
     複合式雷射切割機」採購案(案號:TC110002,下稱中華科
     大案),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黃世明及洪建維
     有意以三軸公司承攬,為確保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
     順利開標,竟與黃乙洋、唐昌威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三軸公司名義投標外,另
     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創客公司及方宜公司名義
     投標。由黃世明及洪建維決定前開3家公司之投標價格,黃
     乙洋同意以創客公司名義投標,洪建維指示三軸公司員工
     黃博雅等人製作三軸公司、創客公司及方宜公司投標文件
     ,唐昌威則提供方宜公司投標基本文件並蓋用公司大小章
     ,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中華科大採購
     人員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10年3月26日
     開標,計有三軸公司、創客公司及方宜公司3家廠商投標,
     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因認三軸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
     文件且為最低標,承辦單位遂宣布以237萬4,900元決標予
     三軸公司,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110年4月間,新北市立新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下稱新北高
     工)辦理預算金額446萬2,920元之「板管雷射切割機採購案
     」 (案號:11008,下稱新北高工案),採公開招標及以最
     低標方式決標,黃世明、洪建維及黃乙洋有意以創客公司
     承攬,為確保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
     唐昌威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除以創客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
     意願之三軸公司及方宜公司名義投標。由黃世明及洪建維
     決定前開3家公司之投標價格,黃乙洋同意以創客公司名義
     投標,洪建維指示三軸公司員工黃博雅等人製作三軸公司
     、創客公司及方宜公司投標文件,唐昌威則提供方宜公司
     投標基本文件並蓋用公司大小章,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
     與競標之假象,致新北高工採購人員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
     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10年5月3日開標,計有三軸公司、創客
     公司、方宜公司、富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富嘉公司)及千
     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千騰公司)5家廠商投標,審查廠
     商投標文件後,因認方宜公司未檢附電子領標憑證未於期
     限內提出說明為不合格標,而千騰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
     標文件且為最低標,遂宣布以358萬元決標予千騰公司,創
     客公司則未得標,而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㈢110年4月間,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下稱高師大)辦理預算金額
     772萬6,000元之「板材雷射切割機」採購案(案號:110T06
     ,下稱高師大案),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黃世
     明、洪建維及黃乙洋有意以創客公司承攬,為確保達法定3
     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唐昌威共同基於以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創客公司名義
     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三軸公司及方
     宜公司名義投標。由黃世明及洪建維決定前開3家公司之投
     標價格,黃乙洋同意以創客公司名義投標,洪建維指示三
     軸公司員工黃博雅等人製作三軸公司、創客公司及方宜公
     司投標文件,唐昌威則提供方宜公司投標基本文件並蓋用
     公司大小章,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高
     師大採購人員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10年
     5月18日開標,計有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富嘉
     公司及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5家廠商投標,審查廠商投標文
     件後,因認創客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且為最低標
     ,惟標價低於底價80%,經創客公司提出說明後,高師大同
     意以529萬5,640元決標予創客公司,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
  ㈣110年7月間,新北市私立復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下稱復興
     高工)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辦理預算金額133萬元之「1
     10年度新北創新教育加速器計畫-自動雕切刻機台採購案」
     (案號:110002,下稱復興高工案),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
     標方式決標,黃世明及洪建維有意以三軸公司承攬,為確
     保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而能順利開標,竟與黃乙洋、唐
     昌威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除以三軸公司名義投標外,另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
     願之創客公司及方宜公司名義投標。由黃世明及洪建維決
     定前開3家公司之投標價格,黃乙洋同意以創客公司名義投
     標,洪建維指示三軸公司員工黃博雅等人製作三軸公司、
     創客公司及方宜公司投標文件,唐昌威則提供投標基本文
     件並蓋用公司大小章,據以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
     象,致復興高工採購人員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
     係而於110年7月26日開標,計有三軸公司、創客公司及方
     宜公司3家廠商投標,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因認三軸公司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且為最低標,經減價後,復興高
     工採購人員遂宣布以130萬2,000元決標予該廠商。惟決標
     後復興高工發現三軸公司及創客公司於投標文件中,檢附
     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電話號碼相同,經函詢新北市
     政府教育局後於110年9月13日撤銷三軸公司決標,而未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復興高工復於110年10月間辦理第
     2次公開招標,僅方宜公司1家廠商投標,經減價後承辦單
     位以130萬8,000元決標予方宜公司。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一 被告黃世明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黃世明為三軸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 2.被告黃乙洋為被告黃世明之子,且為被告創客公司之負責人。 3.被告三軸公司有許淑燕、施威辰、陳冠伃、柳敬瑋、廖健年、黃強、劉毅、顏百駿、張家榕、黃俊佑等員工。 4.證人黃博雅負責被告創客公司及三軸公司投標新北高工案相關投標事宜。 5.被告洪建維決定被告三軸公司投標中華科大案、新北高工案、高師大案、復興高工案及投標底價之事實。 6.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辯稱:被告三軸公司參標政府採購案件,係由被告洪建維及標案設備的工程部門主管共同決定是否參標及標價,多數是由被告洪建維決定何人去參與開標;關於中華科大案,被告三軸公司係由伊授權給被告洪建維及柳敬瑋、顏百駿3位主管共同決定參標及標價,企劃部人員依照被告洪建維及柳敬瑋、顏百駿的指示填寫標單內容;新北高工案,係由被告洪建維、陳冠伃、柳敬瑋共同決定要被告三軸公司投標,價格是由被告洪建維及陳冠伃決定的機率比較高;高師大案,係由被告洪建維及柳敬瑋共同決定被告三軸公司要投標及標價;復興高工案,係由被告洪建維及黃強,共同決定要被告三軸公司投標及標價;前述4案,伊沒有要創客公司及方宜公司共同投標,被告三軸公司完全沒有蓄意要圍標的意圖,經營20年來,公司都是站在盡最大服務及責任在做事情,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投標上述4標案都是用不同的規格,價格都不一樣,伊公司營運的方針在投標政府採購案部分,不在於獲利,而在於能夠提供良好設備的服務云云。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一第39至58頁、113年度交查字第590號第47至59頁 二 被告洪建維於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洪建維為三軸公司之企劃部執行副總,其他部門亦有協助管理部的業務,包括行政業務、給客戶的報價、出貨單等單據的製作。 2.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共用辦公室及員工。 3.中華科大案、新北高工案、高師大案、復興高工案,是被告三軸公司管理部行政人員黃博雅、張家榕將標案訊息告訴被告洪建維,被告洪建維再決定是否投標並製作型錄,決定標價。 4.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辯稱:伊未指示黃博雅製作創客公司、方宜公司之中華科大、新北高工、高師大、復興高工案投標文件,投標價分別由被告黃世明、黃乙洋、唐昌威告知伊,伊再告知黃博雅;伊未有決定創客公司或方宜公司投標中華科大、新北高工案的標價、亦不知創客公司或方宜公司有投標中華科大、新北高工、高師大、復興高工案云云。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一第167至186頁、113年度交查字第590號第47至59頁  三 被告黃乙洋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黃乙洋為創客公司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三軸公司總經理即被告黃世明特助,擔任三軸公司特助主要負責協助三軸公司推廣機器設備。 2.被告創客公司在勞健保僅有職員陳偉鎮1人,且其薪資係由三軸公司支付,被告創客公司的行政工作都是使用三軸公司的行政人員,包含經手標案部分之事實。 3.關於中華科大案:被告黃乙洋提供被告創客公司部分報價予被告洪建維,被告創客公司、三軸公司均由同一組行政人員準備投標文件之事實。 4.關於新北高工案:被告黃乙洋有向被告洪建維訪價。被告黃乙洋知道被告三軸公司也會投標。創客公司及三軸公司都是由同一組行政人員準備投標文件、押標金也是由三軸公司支付及該公司人員協助處理。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的投標文件,均由被告三軸公司管理部張家榕等人負責領取之事實。 5.關於高師大案:被告黃世明、洪建維要求被告黃乙洋以創客公司參與投標,且被告洪建維有將三軸公司投標金額告知被告黃乙洋,並告訴高師大案可以減價的空間。被告創客公司、三軸公司均由同一組行政人員準備投標文件,且創客公司押標金的部分,亦由被告三軸公司支付及該公司人員協助處理之事實。 6.關於復興高工案:被告黃世明跟洪建維告知被告黃乙洋要以創客公司參與投標,被告洪建維有將最後投標金額告知被告黃乙洋,並告訴復興高工案可以減價的空間。創客公司及三軸公司都是由同一組行政人員準備投標文件,押標金的部分也是由三軸公司支付及該公司人員協助處理之事實。 7.新北高工案、中華科大案、高師  大案、復興高工案之投標標單等投標文件均由黃博雅去網路上申購,黃博雅問過被告黃乙祥後方填寫標單,被告有決定底價,交付押標金予黃博雅之事實。 8.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辯稱:伊創客公司會投標的標價比三軸公司高,目的是要曝光,增加公司知名度,讓學校知道我們公司有做這個業務云云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一第233至252頁、113年度交查字第590號第47至59頁 四 被告唐昌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唐昌威為方宜公司實際負責人,負責接洽業務,唐昌儀為被告方宜公司登記負責人,負責行政文書、財務等工作,方宜公司員工只有此二人。 2.被告方宜公司要參標政府採購案件及標價皆由被告唐昌威決定。 3.關於新北高工案:備標及標單都是被告唐昌威處理、押標金是唐昌儀臨櫃開立之事實。 4.關於中華科大案:被告唐昌威電子領標或透過被告三軸公司領標,且根據採購項目詢問被告洪建維三軸公司是否能不能供貨,評估後決定投標,標單文件由被告唐昌威處理或請被告三軸公司人員幫忙,押標金是唐昌儀臨櫃開立,標價則是被告唐昌威決定並填寫等情。 5.關於高師大、復興高工案:皆由被告唐昌威電子領標或透過被告三軸公司領標後,且有根據採購項目詢問被告洪建維或柳敬瑋,被告三軸公司是否能供貨,嗣被告三軸公司報價後,再評估決定投標。標單文件為被告唐昌威處理或請被告三軸公司人員幫忙,押標金由唐昌儀臨櫃開立,標價是被告唐昌威決定並填寫或繕打之事實。 6.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辯稱:新北高工案、中華科大案、高師大案、復興高工案之標單,是伊去買的,底價是伊用的,因為要有伊的印章去蓋,伊再委託別人開標,投標文件報價單是伊做的,復興高工案的投標文件是我製作的,其他三件有的請伊姊姊把投標文件印出來,伊看過,有的請三軸公司幫伊印出來,有的是伊到便利商店印出來云云。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一第321至338頁、113年度交查字第590號第47至59頁 五 證人唐昌儀於調詢中之證述 1.證人唐昌儀主要負責被告方宜公司會計帳務及文書業務,被告唐昌威則負責在外跑業務、接洽客戶。 2.被告方宜公司參標政府採購案件是由被告唐昌威決定,由證人唐昌儀蓋印方宜公司大小章,並依照被告唐昌威的要求臨櫃三信銀行大肚分行開立押標金支票,投標文件由被告唐昌威負責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一第391至395頁 六 證人許淑燕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許淑燕為三軸公司會計,負責保管三軸公司的銀行帳戶存摺印鑑及至銀行匯款,公司內部若要請款,須經證人許淑燕同意後方能辦理匯款程序之事實。 2.被告洪健維、黃世明決議以三軸公司與創客公司的名義參標後,就會交辦證人黃博雅備標,證人黃博雅再以口頭或傳訊息告知證人許淑燕要購買兩間公司的押標金支票,買回來的押標金支票直接交給證人黃博雅處理後續事宜,新北高工案、高師大案、復興高工案皆為此流程。 3.110年創客公司投標中華科大案、新北高工案、高師大案、復興高工案採購案,需經過被告黃世明、洪健維協商決議後,再交辦管理部處理,不需經被告黃乙洋之同意。 4.自創客公司成立迄今,被告黃乙洋無創客公司參標決策權。 5.證人許淑燕有經手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投標中華科技大學辦理之「複合式雷射切割機」(案號:TC110002,下稱中華科大案)之三軸公司及創客公司的押標金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一第397至407頁、113年度交查字第590號第47至59頁 七 證人黃博雅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黃博雅任職三軸公司期間,負責政府標案的領標、文件擅打、準備投標資料、幫忙送標單之事實。 2.新北高工案、中華科大案、高師大案、復興高工案,三軸公司、創客公司及方宜公司的投標文件及標價,均受被告洪建維指示,由證人黃博雅準備並填寫,上開各次投標所需的投標單上面各個投標標的規格資料是由被告洪建維提供之事實。 3.新北高工案、中華科大案、高師大案、復興高工案,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投標廠商的押標金是由證人許淑燕所處理,被告方宜公司押標金是由被告唐昌威處理,被告唐昌威並有將被告方宜公司投標高師大案之押標金交由證人黃博雅之事實。 4.證人黃博雅保有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網路領標的帳號密碼,並依此在網路上領取復興高工案之投標須知等相關文件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一第427至438頁、113年度交查字第590號第25至32頁 八 證人陳冠伃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陳冠伃任職被告三軸公司期間,負責銷售公司所有產品及後勤服務,包含協助處理客戶問題或產品售後服務。 2.被告創客公司為被告黃世明額外設立的公司,目的是節稅使用,因此沒有專人處理該公司的事宜,如果老闆有需求才會請員工處理被告創客公司事務。 3.關於新北高工案:證人陳冠伃依被告黃世明指示前往投標及開標,證人陳冠伃替被告創客公司到場參與開標之事實。 4.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參標政府採購案,均由被告黃世明決定,被告三軸公司的主管都是掛名性質,也沒有人資部門及系統,是由被告黃世明總管決策一切,被告洪健維雖然有擔任副總經理,但要決策任何事務也都是要經過被告黃世明下令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一第497至504頁、113年度交查字第590號第25至32頁 九 證人施威辰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施威辰任職三軸公司期間,負責出機台給客戶,以及協助後續的安裝、教學及維修、對外找業務等事實。 2.被告創客公司的登記負責人為被告黃乙洋,但僅為掛名的負責人,被告創客公司的主要業務都是被告洪建維決定,若遇到需要討論的重大事項或特別事項,被告洪建維仍須請示被告黃世明的意見之事實。 3.被告三軸公司行政部固定人員在網路上,查找可投標的標案,並將結果向被告洪建維報告,由被告洪建維決定要以哪些公司的名義去投標,被告洪建維若有疑義,會向被告黃世明請示。投標之標價係由被告洪建維決定,若疑慮時,被告洪建維會向被告黃世明請示之事實。 4.新北高工案,被告洪建維請證人施威辰代表被告方宜公司出席開標、領取押標金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5至11頁、113年度交查字第590號第25至32頁 十 中華科大案110年3月12日公開招標公告、110年3月26日開標決標紀錄、110年4月8日決標公告影本各1份 1.中華科大辦理預算金額250萬元之「複合式雷射切割機」採購案(案號:TC110002),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於110年3月12日公開招標公告之事實。 2.110年3月26日開標,計有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投標,中華科大採購人員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因認被告三軸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且為最低標,中華科大採購人員遂宣布以237萬4900元決標予該廠商之事實。 3.於110年4月8日刊登前開採購案決標公告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19至25頁 十一 新北高工案110年4月1日公開招標公告、110年5月3日開標決標紀錄、110年5月5日決標公告影本各1份 1.新北高工辦理預算金額446萬2,920元之「板管雷射切割機採購案」 (案號:11008),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於110年4月1日公開招標公告之事實。 2.計有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富嘉公司及下稱千騰公司5家廠商投標,新北高工採購人員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因認方宜公司未檢附電子領標憑證未於期限內提出說明為不合格標,而千騰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且為最低標,承辦單位遂宣布以358萬元決標予千騰公司,創客公司則未得標之事實。 3.新北高工於110年5月5日刊登前開採購案決標公告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27至34頁 十二 高師大案110年4月14日公開招標公告、110年5月18日開標紀錄、110年5月26日開標決標紀錄、110年6月4日決標公告影本各1份 1.高師大辦理預算金額772萬6,000元之「板材雷射切割機」採購案(案號:110T06),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於110年4月14日公開招標公告之事實。 2.於110年5月18日開標,計有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富嘉公司及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5家廠商投標,高師大採購人員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後,因認創客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且為最低標,惟標價低於底價80%,經創客公司提出說明後,同意以529萬5,640元決標予創客公司之事實。 3.高師大於110年6月4日刊登上開採購案決標公告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35至44頁 十三 復興高工案110年7月21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110年7月26日開標決標紀錄、110年7月27日決標公告、復興高工110年9月13日復誠總字第1100000213號函、110年9月10日無法決標公告、110年10月7日第2次公開招標更正公告、110年10月13日開標決標紀錄、110年10月15日決標公告影本各1份 1.復興高工辦理預算金額133萬元之「110年度新北創新教育加速器計畫-自動雕切刻機台採購案」(案號:110002,下稱復興高工案),採公開招標及以最低標方式決標,於110年7月21日更正公開招標公告之事實。 2.於110年7月26日開標,計有三軸公司、創客公司及方宜公司3家廠商投標,因三軸公司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且為最低標,經減價後承辦單位遂宣布以130萬2,000元決標予該廠商。 3.決標後,復興高工發現三軸公司及創客公司於投標文件中,檢附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電話號碼相同,經函詢新北市教育局後於110年9月13日撤銷三軸公司決標,使詐術圍標結果未遂。 4.復興高工復於110年10月間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僅方宜公司1家廠商投標,經減價後承辦單位以130萬8,000元決標予方宜公司之事實。 5.復興高工於110年10月15日刊登上開採購案決標公告。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45至62頁 十四 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董監事資料、黃世明、黃乙洋、唐昌威、許淑燕、劉毅、張家榕、陳冠伃、施威辰、柳敬瑋、廖健年及黃博雅基本資料各1份 1.被告黃世明為被告三軸公司之代表人,且任職該公司;被告黃乙洋為被告創客公司之代表人,任職於被告三軸公司;證人唐昌儀為被告方宜公司之代表人,為被告唐昌威之姐,任職於被告方宜公司。 2.證人許淑燕為被告黃世明之配偶,為被告三軸公司股東且任職於該公司。 3.被告三軸公司員工尚有張家榕、陳冠伃、施威辰、柳敬瑋、廖健年、黃博雅等人。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63至100頁 十五 新北高工案、高師大案及復興高工案電子領標紀錄及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創客公司於新北高工案投標所所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1.新北高工案之領標廠商有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及其他廠商,並無被告方宜公司之事實;創客公司以三軸公司「00000000」帳號電子領標電子領標憑據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為其電子領標之證明(詳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203頁)。 2.高師大案之領標廠商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及其他廠商,然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雖分別使用不同帳號為電子領標,惟均由同一IP:211.75.205.158所為之事實。 3.復興高工案於110年7月26日開標之領標廠商有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及其他廠商;110年10月間辦理第2次公開招標之領標廠商有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101至105頁、第107至114頁、第203頁 十六 創客公司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 創客公司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傳真號碼為00-00000000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115頁 十七 中華科大案創客公司之押標金支票、三軸公司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傳票影本各1份 中華科大案被告創客公司之押標金為,為證人許淑燕於110年3月22日,至台新商業銀行大墩分行開立之本行支票,該張支票經開標後退回創客公司,於110年4月16日存回三軸公司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117至123頁 十八 111年10月25日、11月1日、11月9日、112年1月5日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影本各1份 1.中華科大案: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檢附於投標文件中之文字筆跡筆劃特徵相同,另彩色型錄上具有相同之影列印特徵,研判應係同一機具產製之事實。 2.新北高工案: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之「外標封」、「投標廠商聲明書」、「拒絕往來廠商」資料具有相同影列印特徵,另三軸公司及創客公司之型錄資料上亦有相同之影列印特徵,研判應係同一機具影列印而成之事實。 3.高師大案: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之「投標廠商聲明書」、「電子憑據資料」、「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等資料具有相同影列印特徵之事實。 4.復興高工案: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第1次及第2次投標文件等資料具有相同影列印特徵,研判係以同一部機具印製而成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125至154頁 十九 中華科大案三軸公司、創客公司及方宜公司廠商投標文件節本各1份 1.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有投標中華科大案之事實。 2.被告三軸公司於該案開標時之代理人為員工顏百駿之事實(第159頁)。 3.被告創客公司於該案開標時之代理人為被告三軸公司員工劉毅(第172頁),惟未出席(第167頁)之事實。 4.被告方宜公司於該案開標時之代理人為負責人唐昌儀(第183頁),惟未出席(第173頁)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155至190頁 二十 新北高工案三軸公司、創客公司及方宜公司廠商投標文件節本各1份 1.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有投標新北高工案之事實。 2.被告三軸公司該案聯絡人為證人黃博雅之事實(第205頁)。 3.被告創客公司以三軸公司「00000000」帳號電子領標電子領標憑據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為其電子領標之證明(詳第203頁)之事實。 4.被告方宜公司於該案決標後之押標金之領取人被告三軸公司員工施威辰(第233頁)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193至235頁 二十一 高師大案三軸公司、創客公司及方宜公司廠商投標文件節本各1份 1.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有投標高師大案之事實。 2.被告創客公司於該案開標時之代理人為被告三軸公司員工柳敬瑋(第263頁)之事實。 3.被告方宜公司於該案開標時之代理人為負責人唐昌儀(第281頁)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237至288頁 二十二 復興高工案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第1次及第2次廠商投標文件節本各1份 1.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有投標復興高工案之事實。 2.被告三軸公司於該案開標時之代理人為員工顏百駿之事實(第294頁)。 3.被告方宜公司於該案開標時之代理人為被告三軸公司員工廖健年(第325頁)之事實。 4.被告創客公司、方宜公司各所檢附電子憑據資料(第172頁)之使用者IP均為:211.75.205.158(第293、321頁)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289至330頁 二十三 高雄市調查處製作「三軸公司等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證據一覽表」1份 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於投標中華科大、新北高工、高師大、復興高工案等標案,有附表所示之投標文件筆跡特徵相同、創客公司使用三軸公司「00000000」帳號電子領標、使用相同IP領標等異常關聯性之事實。 113年度偵字第25084號卷二第331至337頁 
二、按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
    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
    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省國庫支出。因之,倘參與政
    府採購發包案之不同廠商,彼此間雖有公司法規範之關係企
    業關係,或上、下游廠商之垂直關係,為獲取最大商業利益
    ,各自以自身名義參與投標,並各自決定投標價格,形成政
    府採購程序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要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
    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然倘參與投標之各
    該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或各具獨立法人格,
    祇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決策,並於投標時,實際
    決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製
    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
    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
    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3項規定詐欺圍標罪。至於是否已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因同條第6項既設本罪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僅
    為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5
    4號判決參照)。次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所稱「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者」為一般用語,並非法律專有名詞或晦澀
    模糊之語詞,顧名思義,依一般人理解應係指標案本不會發
    生該結果,卻產生如此不正確之結果。因開標乃採購人員之
    職務,若對採購人員行使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
    屬該行為態樣之一。而同法第48條第1項所設須有3家以上合
    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乃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
    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
    出確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招標機關誤信參與
    投標之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
    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屬同法第87條第3項規
    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上字第298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黃世明、洪建維、
    黃乙洋、唐昌威如犯罪事實一㈠、㈢所為,係涉共犯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被告黃
    世明、洪建維、黃乙洋、唐昌威如犯罪事實一㈡、㈣所為,係
    涉共犯同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未遂罪嫌。被告黃世明、洪建維、黃乙洋、唐昌威所犯妨
    害投標未遂罪,屬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
    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被告三軸公司、創客公司、方宜公司
    均為法人,因其代表人即被告黃世明、黃乙洋、唐昌威執行
    職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
    ,科以同第87條第3項之罰金。被告黃世明、洪建維、黃乙
    洋、唐昌威就上開事實一㈠㈡㈢㈣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4次詐術圍標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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