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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陳鈴香

  • 當事人
    藍祺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8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祺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1930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金易字第137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藍祺薰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藍祺薰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明知以申辦貸款為由,要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並非正當理由,仍基於無正當理由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21時許,為申辦貸款,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空軍一號臺中八國站」,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LINE暱稱「張凱威」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以LINE告知其上開提款卡之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3個帳戶之提 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出附表所示金額至藍祺薰如附表所示帳戶內。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周美子、秦秀雲、朱信潔、葉純甄、黃虹玲、張茜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藍祺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周美子、秦秀雲、朱信潔、葉純甄、黃虹玲、張茜羽等6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卷第27至39頁)、合作金庫銀行、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卷第137頁)、臺灣銀行彰化分 行114年6月25日彰化營字第11400031681號函暨所附告訴人 葉純甄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院卷第31頁至第50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6月30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76570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第53頁至第55頁)。 ㈣倍富理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貸款委託契約、空軍一號八國站寄貨站收執聯(偵卷第133頁至第135頁)、被告提出與「張凱威」、「蔡昊哲」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139頁至 第151頁)。 ㈤告訴人周美子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周美子之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卷第179頁至第265頁)。 ㈥告訴人秦秀雲遭詐騙相關資料: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289頁至第290頁)、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291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卷第297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晟益投資綜合帳戶平台用戶涉嫌洗黑錢整頓通知(偵卷第329頁至第331頁)。 ㈦告訴人朱信潔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345頁至第34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341頁、第349頁至第351頁)、金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353頁)、LINE對話紀錄擷 圖(偵卷第359頁至第371頁)。 ㈧告訴人葉純甄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421頁至第422頁)、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423頁至第42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卷第427頁)、聯邦銀行電子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偵卷第397頁至第399頁)、網銀交易明細擷圖(第429頁至第431頁) 。 ㈨告訴人黃虹玲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467頁至第46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463頁、第471頁至第473頁)、 網銀交易明細、電話通聯紀錄擷圖(偵卷第475頁至第477頁)。 ㈩告訴人張茜羽遭詐騙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493頁至第49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卷第489頁、第495頁)、網銀交易明細(偵卷第503頁)。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指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更異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單純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洗錢 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條次變更為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 規定,其中第1項、第5項僅做文字修正,關於提供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事業或第三方支付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之部分並未修正,且第2項至第4項、第6項及第7項均未修正,是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此部分之規定,僅係條次移列,依前揭說明,當非屬法律有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之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應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 罪嫌等語,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刑之減輕: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則將該規定移列為第23條第3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皆須被告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為前提,惟現行之規定並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等限制要件,另增訂後段「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減免其刑之規定。是修正後關於減刑要件顯較嚴格,對被告並無有利之情形,故應適用修正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⒉被告固於本院審判中坦承犯行,然於偵查中否認犯行,難認已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無修正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明知個人在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身分、財產之表徵,且政府及大眾傳播媒體均廣泛宣導不得無正當理由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又申辦貸款並不需要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予貸款代辦公司或貸方,如以申辦貸款為由,要求他人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並非正當理由,竟仍為申辦貸款,率爾交付上開3帳戶提款卡,並提供該等帳戶予他人使用,並因此造 成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朱信潔等6人受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損害,所為實不足取;被告雖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且業與已到庭參與調解之告訴人周美予、葉純甄2人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 參(見本院金易卷第65至66、115至116頁),堪認被告尚能正視己過,復有彌補其行為所造成損害之誠意及具體作為,犯後態度尚佳;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金易卷第97頁);告訴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金易卷第51、67、69頁);兼衡被告係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與主觀上係基於幫助犯罪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對於他人取得帳戶之目的在作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提供助力,應該當幫助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之惡性高低仍有不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帳戶提款卡,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且該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持有該帳戶提款卡者已無從再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諭知沒收及追徵無助預防犯罪,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徒增執行上之人力物力上之勞費,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供稱 :我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金易卷第96頁),又卷內並無積極事證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犯罪所得,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 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錢 匯入帳戶 匯入帳號 1 朱信潔 「邱瑞凱」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朱信潔於112年9月3日18時許點選瀏覽後,「邱瑞凱」再以LINE與朱信潔聯繫,向其佯稱:加入晟益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朱信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①112年11月3日10時16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11月3日10時18分許,匯款5萬元 藍祺薰玉山銀行帳戶 2 周美子 「邱瑞凱」於112年9月底某時許以LINE與周美子聯繫,向其佯稱:下載福勝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周美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①112年11月2日9時59分許,匯款10萬元 ②112年11月2日10時許,匯款10萬元 ③112年11月2日10時2分許,匯款10萬元 藍祺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 秦秀雲 「邱瑞凱」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經秦秀雲於112年10月1日18時許點選瀏覽後,「邱瑞凱」再以LINE暱稱「楊佩恩」向其佯稱:下載晟益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秦秀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11月2日10時6分許,臨櫃匯款20萬元 藍祺薰玉山銀行帳戶 4 葉純甄 「邱瑞凱」於112年11月4日15時許佯為臺灣之星、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葉純甄,向其佯稱:其信用卡遭盜刷,需操作網路銀行止付云云,致葉純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①112年11月4日17時1分許,匯款49986元 ②112年11月4日17時7分許,匯款9986元 ③112年11月4日17時8分許,匯款9987元 ④112年11月4日17時10分許,匯款9985元 藍祺薰玉山銀行帳戶 5 黃虹玲 「邱瑞凱」於112年11月4日15時45分許佯為臺灣之星、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黃虹玲,向其佯稱:因系統錯誤,銀行帳戶遭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黃虹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①112年11月4日17時7分許,匯款4萬9121元 ②112年11月4日17時23分許,匯款1萬213元 藍祺薰玉山銀行帳戶 6 張茜羽 「邱瑞凱」於112年11月1日9時20分前某時許以LINE暱稱「張心茹」、「李全順」與張茜羽聯繫,向其佯稱:加入虎躍國際公司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張茜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112年11月3日10時24分許,匯款10萬元 藍祺薰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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