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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00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麗竹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忠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刪除、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欄位 原判決內容 刪除、更正後內容 1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項 未扣案「源創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壹紙,沒收之。 扣案「源創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壹紙,沒收之。 2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沒收㈡」 共同被告陳柏州行使之偽造「源創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為被告與共犯用以從事本案詐欺犯罪之物,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共同被告陳柏州行使之偽造「源創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為被告與共犯用以從事本案詐欺犯罪之物,業據扣案,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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