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894號

115年度聲字第219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湯有朋丁智慧林皇君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林依成律師
被告
王力行(原名王年泰)
選任辯護人
林彥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670、第58805號、114年度偵字第1631號、第3773號、第4170號、第5261號、第9139號、第10060號、第13528號、第17728號)、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40429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6143號、第20950號),並經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力行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關於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或有無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與必要性,以及是否採行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之判斷,乃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應由事實審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訴訟程序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等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且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係為保全被告到案,避免逃匿出境,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及刑事執行之完成,並非刑罰之制裁,故審判中對被告所為出境、出海之限制,以得自由證明為已足,對相關證據之評價,僅須有優勢可能性之心證即可,其職權裁量苟無濫用之情形,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被告王力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本案為分工縝密之大規模詐欺犯罪,加重詐欺取財次數眾多,犯罪所得甚鉅,可長期、對不特定多數人施行詐術,被告在其中擔任重要角色,所涉犯罪情節較嚴重,又有相關人員尚未到案,而有羈押之原因,審酌被告犯後對社會治安危害非微,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為確保後續審判、可能刑罰之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羈押3月,並自同年8月2日、同年10月2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迄於114年11月28日經本院裁定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70萬元後停止羈押(被告於114年11月27日具保,見本院金訴字第1894卷三第331頁),並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五、茲被告上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於115年7月26日屆滿,本院審核全案相關卷證,並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等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仍屬重大,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之辯護人均陳稱被告海外事業因遭本案羈押或限制出境出海而停滯等語(見本院金訴字第1894號卷五第60頁),因認被告具備相當滯外能力,再衡酌被告面臨重刑之處罰且無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畏罪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主觀動機及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出境、出海逃亡之虞,依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限制出境、出海對被告居住及遷徙權利已屬干預較少之強制處分,衡諸比例原則,本院認原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有繼續對被告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之必要,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之,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聲請人雖以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均有遵期到庭,本案業經偵查起訴,解除限制出境、出海顯不影響未來之訴訟進行與證據調查,聲請撤銷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等語。惟被告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業經本院敘明如前,被告先前遵期到庭應訊,本係依法應遵行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不足以動搖本院之判斷,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件(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皇君

                   書記官 江倢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