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黃麗竹

  • 當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騰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騰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6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主  文 李騰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壹紙、商業操作合約書壹紙,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李騰妹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郁祥」、「婷寶」、「明文」、邱孟珊、陳品蓉(邱孟珊、陳品蓉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 理)等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騙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李騰妹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3年12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阮慕驊」、「陳 馨瑜」、「鴻棋國際線上營業員R」向林榮成佯稱:可參與 鴻棋國際公司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榮成陷於錯誤,約定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一所示之地點,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李騰妹再依「明文」之指示,前往便利超商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商業操作合約書、工作證列印出後,於上開約定時間、地點,假冒為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務營業員,向林榮成出示偽造之工作證,收取林榮成交付之新臺幣(下同)61萬8,000元,並在上開收據上蓋「李騰妹」印文及簽署「李騰 妹」署名,將上開收據、商業操作合約交付林榮成而行使,足生損害於「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德才」及林榮成。李騰妹嗣後再將收得之款項放置在「明文」指定之地點,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往拿取,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騰妹於警詢、偵訊及審判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又被告與共犯偽造印文之行 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偽造工作證之低度行為,皆應為後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就本案犯行,與「明文」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洗錢罪,犯罪目的同一,具有局部同一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訊時並未坦承犯行(偵卷第173頁),並未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 段規定,無從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手腳健全,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負責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告訴人林榮成收取詐騙贓款,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屬不可或缺,更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侵害無辜告訴人之財產權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另衡及被告於審判中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告訴人交予被告款項之數額,被告迄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損害;暨參以被告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與其自陳小學肄業,目前無業,育有2 名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被告陳稱未取得酬勞等語(偵卷第172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 其本案獲有犯罪所得,尚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 ㈡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 ⒈被告行使之偽造「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商業操作合約書各1紙,為其犯詐欺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據扣案 ,仍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商業操作合約書上各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文,則毋庸依刑法第219條 規定重複宣告沒收。 ⒉被告供稱其用以在收據上蓋李騰妹印文之印章經另案扣押等語(本院卷第48頁),業經該案宣告沒收,有該案判決書存卷可參,亦不重複宣告沒收。 ⒊另偽造之工作證未據扣案,審酌該偽造之工作證僅屬事先以電腦製作、列印,取得容易、替代性高,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縱宣告沒收所能達到預防及遏止犯罪之目的甚微,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所明定。惟查告訴人遭詐欺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業經被告收取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往拿取,並未查扣,且該洗錢財物非被告所得管領、支配,被告非實際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 ,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二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告 時間 地點 金額 偽造之私文書、特種文書 1 李騰妹 113年12月30日10時 臺中市○○區○○路000號肯德基 61萬8,000元 1.「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1張(未扣案,上有偽造「黃德才」印文1枚、「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枚) 2.商業操作合約書1張(未扣案,上有偽造「黃德才」印文1枚、「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1枚) 3.「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1張(未扣案) 附表二: 編號 卷證 1 貳、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 一、證人即告訴人林榮成   ①114.02.12警詢(偵卷第61頁至第65頁)   2 參、書證 一、中檢114年度偵字第24610號卷  1.員警職務報告(偵卷第39頁)  2.林榮成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邱孟珊、陳品蓉、李騰妹】(偵卷第67頁至第73頁)  3.LINE官方帳號名稱「鴻棋國際線上營業員R」之主頁畫面、林榮成與LINE官方帳號名稱「鴻棋國際線上營業員R」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77頁至第79頁)  4.林榮成與LINE群組名稱「智囊交流設」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77頁)  5.LINE帳號名稱「阮慕驊」之主頁畫面、林榮成與LINE帳號名稱「阮慕驊」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81頁)  6..林榮成與LINE帳號名稱「陳馨瑜」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81頁)  7.林榮成存款於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收據(偵卷第83頁、第87頁至第89頁)  8.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操作合約書(偵卷第85頁、第91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4年2月1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受執行人:林榮成;執行處所:臺中市○○區○○里○○○道○段000巷00弄00號】(偵卷第93頁至第103頁)  10.林榮成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卷第105頁至第109頁) 3 肆、扣案物 一、於114年2月12日12時0分,在臺中市○○區○○里○○○道○段000巷00弄00號(林榮成),扣得:  ⑴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2張  ⑵鴻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業操作合約書 1張 4 壹、被告供述 一、被告邱孟珊   ①114.04.15警詢(偵卷第43頁至第47頁)   ②114.06.03偵訊(偵卷第155頁至第159頁) 二、被告陳品蓉   ①114.02.14警詢(偵卷第49頁至第53頁)   ②114.05.29偵訊(偵卷第141頁至第145頁) 三、被告李騰妹   ①114.02.20警詢(偵卷第55頁至第59頁)   ②114.06.04偵訊(偵卷第171頁至第173頁)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