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李依達
- 被告TRAN HONG PHUC、HOANG NGOC ANH SON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9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HONG PHUC(中文名:陳弘福,越南籍) HOANG NGOC ANH SON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174號、114年度偵字第291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HONG PHUC(陳弘福)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4主文欄所示之 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參年陸月。 HOANG NGOC ANH SON(黃玉英山)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4主文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TRAN HONG PHUC(中文名:陳弘福,越南籍)、HOANG NGOCANH SON(中文名:黃玉英山,越南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3月間,加入年籍不詳「李淑依」 、「勝嘉客服No.17」、「冠名」及其他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所屬之詐欺集團,黃玉英山擔任提領測試人頭提款卡是否得正常使用,測試完畢後再將提款卡交付與陳弘福,陳弘福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提領後再將贓款交付與黃玉英山,詐欺集團成員再派人前來向黃玉英山拿取贓款,以此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陳弘福及黃玉英山與「李淑依」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嗣陳弘福自黃玉英山處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後,再將款項交付與黃玉英山,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前來向黃玉英山收取贓款,以此方式隱蔽犯罪所得。嗣經警調閱警示帳戶提款熱點監視器畫面,查悉一男子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前往提款,於同年3月25日凌晨5時15分許,發現陳弘福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騎乘前開機車,上前盤查發現 陳弘福即為提領車手並逾期居留,陳弘福主動交出身上所持有之郵局提款卡1張及手機1支。經得陳弘福同意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2A室住處搜索,當場扣得黃玉英山 持他人之金融卡40張、手機3支、電腦1臺並當場逮捕,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編號2至6、8至13、15至19、21、23至24所示之 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及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陳弘福 、黃玉英山(下稱被告2人)以外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 具結所為關於被告2人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之陳述,依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無證據能力。惟並不因 此排除作為本院認定被告所涉加重詐欺與洗錢等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先予敘明。 (二)被告2人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參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及檢察官對於 本案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本院合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 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案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 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人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應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2至24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2人與「李淑依」、「勝嘉客服No.17」、「冠名」及本案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均為想像競合犯 ,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2人上開2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減輕事由: 1.被告陳弘福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陳弘福未實際獲得報酬,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陳弘福因本案犯行而獲有報酬,爰就被告陳弘福所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黃玉英山部分,其自承獲有新臺幣(下同)4 萬元之報酬,然尚未繳回,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2.又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弘福就本案洗錢之犯行,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且無繳回犯罪所得之問題,業如前述,原應依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然因上開部分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減刑,惟本院仍應於量刑時予以考量。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於本案犯行中,雖 未親自參與詐騙犯行,但分別擔任提款車手、測試提款卡及交付提款卡予車手之人,造成附表一所示之人財物損失,復使詐財之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免遭查獲之風險,愈使施詐之人肆無忌憚,助長猖獗犯行,嚴重打擊經濟秩序,並損壞經濟交易之信賴基礎,損及我國財經發展甚鉅,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終已坦承 犯行,然尚未與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之人達成和解;兼衡 被告2人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2人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2人所犯前揭所示之各罪,業經本院判 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 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上開各節,認渠等所犯各罪,時空相近,於各罪中所分擔之角色相類,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同,復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兼衡渠等各次參與的情節與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2人所犯上開 各罪分別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扣案之手機(IPHONE)1支為被告黃玉英山本案用以聯 繫上手使用;扣案之電腦1臺,係被告黃玉英山看用以測試 金融卡(偵16174卷一第48至49頁);扣案手機(IPHONE)1支為被告陳弘福本案用以聯繫被告黃玉英山使用(參本院卷第51頁),爰均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黃玉英山自承:因本案詐欺犯行,獲有累積4萬元之報 酬等語(參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6頁),且因被告黃玉英山 自承無法確認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本案最後1次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 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陳弘福稱並未因本案獲有報酬,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陳弘福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依法宣告沒收。 (三)至被告陳弘福提領之款項均已交予被告黃玉英山,再由集團內之人向被告黃玉英山收取,難認被告2人現仍為該等款項 之所有權人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尚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逕對被告2人沒收;至扣案之30萬1000元,被告陳弘福稱係為員警查獲時,應員警要求自提款卡內提領等語,然卷內尚無證據足認此30萬1000元來源為何,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金融卡40張,屬各該帳戶所有人之個人證件,可由渠等另行補辦,本院認如再諭知沒收,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均併此敘明。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5453、36954號 併辦意旨書移送本案併辦之犯罪事實,係於114年8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該署114年8月13日中檢介平114偵35453字第1149106005號含上本院收狀戳章可參,然本案係於114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則有本案審判筆錄可考,是併辦部分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為,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 匯款時間 人頭帳戶 提款地點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1 蔡賜福 (不提告) 假投資 5萬元 114年3月11日21時37分 VILLAZOR JERRY MISAHON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蔗園門市 114年3月11日21時51分、52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2 陳麗雅 (提告) 假投資 5萬元 114年3月12日9時2分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中蔗門市 114年3月12日9時37分、38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3 林品蓉 (提告) 假回饋購物金 1萬元 114年3月12日15時16分 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肚大洋門市 114年3月12日15時34分 1萬元 4 陳函玓 (提告) 假回饋購物金 1萬元 114年3月12日19時3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蔗園門市 114年3月12日19時35分 1萬元 5 謝宗祐 (提告) 假付費約會 5萬元 114年3月14日20時21分 阮思風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無提領資料) 3萬元 114年3月18日12時1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站店 114年3月18日12時32分、33分 2萬元 1萬元 6 郭冠成 (提告) 假投資 2萬5千元 114年3月17日 11時57分 (無影像) 114年3月17日12時9分、10分 2萬元 1萬5千元 (含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4萬5千元 114年3月17日12時15分 (無影像) 114年3月17日12時20分、21分 2萬元 1萬元 7 謝長育(不提告) 假投資 1萬元 114年3月17日13時1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直興門市 114年3月18日5時32分、33分 2萬元 5千元 8 許紘睿 (提告) 假付費約會轉假投資 5萬元 114年3月18日15時3分 鄧文同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南陽門市 114年3月18日15時22分、23分、24分、25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5萬元 114年3月18日15時4分 9 蔡鎮隆 (提告) 假付費群組轉假投資 5萬元 114年3月18日20時38分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茂陽門市 114年3月19日5時12分、13分、14分、15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5千元 3萬5千元 10 李宗祐 (提告) 假投資 1萬5千元 114年3月19日12時30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豐原豐東店 114年3月19日12時57分 1萬5千元 11 林昱辰 (提告) 假購票 5千元 114年3月20日13時2分 阮氏香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茂陽門市 114年3月20日13時25分 1萬元 (其餘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12 廖藝芳 (提告) 假購票 7千元 114年3月20日13時56分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睿門市 114年3月21日5時27分、28分 2萬元 4千元 (其餘非本案被害人匯入款項) 13 郭家瑋 (提告) 假購票 7千元 114年3月20日14時21分 14 林芸亦 (不提告) 假競標購物 2萬6400元 114年3月20日13時19分 范文嫦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金睿店 114年3月20日13時45分、46分、47分 2萬元 2萬元 1萬9千元 15 呂青樺 (提告) 假競標購物 3萬3400元 114年3月20日13時22分 16 羅宇湘 (提告) 假競標購物 2萬6300元 114年3月20日16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新廟東門市 114年3月20日16時37分、38分 2萬元 6千元 17 黃冠綸 (提告) 假拍賣購物 1萬8500元 114年3月20日20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康泰門市 114年3月21日5時47分、48分、50分 2萬元 2千元 2萬元 (其餘非本案告訴人) 18 葉玲伶 (提告) 假競標購物 1萬元 114年3月21日0時19分 1萬元 114年3月21日0時20分 19 翁于涵 (提告) 假購物 5萬元 114年3月21日13時2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大店 同年月21日14時3分許 5千元 4千元 (其餘非被告提領) 3萬5千元 114年3月21日13時29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豐原道門市 同年月22日0時4分 1萬元 (其餘非被告提領) 20 黃毅忱 (不提告) 假付費交友 2萬888元 114年3月21日14時2分 陳成福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豐村門市 114年3月21日14時18分、19分 2萬元 2萬元 9千元 21 張浩維 (提告) 假投資 5萬元 114年3月22日16時39分 TRAN VAN TRUNG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角潭店 114年3月22日17時3分至8分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5千元 3萬5千元 (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 114年3月22日16時45分 22 張維恩 (不提告) 假付費群組轉假投資 3萬元 114年3月22日16時51分 3萬元 23 陳君庭 (提告) 假投資 5萬元 114年3月24日18時1分 阮潘懷芳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00號豐原水源郵局 114年3月24日18時20分、21分 6萬元 3萬元 4萬元 114年3月24日18時4分 24 曹淑麗 (提告) 假交友轉假投資 5萬元 114年3月24日22時15分 杰米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直興門市 114年3月24日22時21分、22分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附表二:證據清單 供述證據: 一、證人陳麗雅1、11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163至165頁) 二、證人林品蓉1、114年3月12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213至217頁) 三、證人陳函玓1、114年3月15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265至269頁) 四、證人黃毅忱1、114年3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353至354頁) 五、證人廖藝芳1、114年3月22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475至476頁) 六、證人郭家瑋1、114年3月21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483至484頁) 七、證人林昱辰1、114年3月22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497至498頁) 八、證人蔡鎮隆1、114年3月24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509至511頁) 九、證人李宗祐1、114年3月12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533至539頁) 十、證人翁于涵1、114年3月24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570至571頁) 十一、證人呂青樺1、114年3月23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581至583頁) 十二、證人蔡賜福 1、114年4月3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91至97頁、第239至245頁) 十三、證人羅宇湘1、11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433至434頁) 十四、證人葉玲伶1、114年3月26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443至444頁) 十五、證人黃冠綸1、114年3月26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453至457頁) 十六、證人林芸亦1、114年3月27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467至469頁) 十七、證人張浩維1、114年4月1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493至495頁) 十八、證人張維恩1、114年3月28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505至059頁) 十九、證人許紘睿1、114年3月27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569至572頁) 二十、證人郭冠成1、11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114偵29128卷第27至32頁) 二十一、證人謝長育1、114年4月9日警詢筆錄(114偵29128卷第116至118頁) 二十二、證人謝宗祐1、114年3月20日警詢筆錄(114偵29128卷第141至143頁) 二十三、證人陳君庭1、114年3月26日警詢筆錄(114偵29128卷第191至193頁) 二十四、證人曹淑麗 1、11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114偵29128卷第283至286頁) 非供述證據: 一、114年度偵字第16174號卷一(114偵16174卷一) 1、【人頭帳戶米沙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114偵16174卷一第21頁) 2、查扣金融卡一覽表(114偵16174卷一第23頁) 3、查扣金融卡被害人金流一覽表(114偵16174卷一第25頁) 4、114年3月25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14偵16174卷一第27頁) 5、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4年3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共3份(114偵16174卷一第67至93頁) 6、陳弘福查獲及比對照片(114偵16174卷一第105至107頁) 7、陳弘福查扣手機翻拍照片(114偵16174卷一第108至110頁) 8、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蒐證照片及與詐團上游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114偵16174卷一第110至118頁) 9、114年3月11日至12日提領款項照片(114偵16174卷一第119至120頁) 10、陳麗雅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16174卷一第167至185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存摺影本、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114偵16174卷一第189至209頁) 11、林品蓉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16174卷一第219至225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一第229至261頁) 12、陳函玓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16174卷一第271至280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一第281至287頁) 13、黃毅忱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16174卷一第350至352、356至361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一第362至365頁) 14、廖藝芳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16174卷一第469至473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一第477至480頁) 15、郭家瑋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16174卷一第485至491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一第493至494頁) 16、林昱辰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16174卷一第496、499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一第500至501頁) 17、蔡鎮隆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16174卷一第505至507、513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一第517至523頁) 18、李宗祐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16174卷一第529至531、541至549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匯款單據收執聯(114偵16174卷一第551至567頁) 19、翁于涵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4偵16174卷一第572至575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匯款單據收執聯(114偵16174卷一第576至578頁) 20、呂青樺遭詐欺相關資料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16174卷一第585至593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一第595頁) 2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1605號扣押物品清單【贓款30萬1千元】(114偵16174卷一第601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16174號卷二(114偵16174卷二) 1、車牌000-000號車籍資料查詢(114偵16174卷二第63至64頁) 2、本案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及提領畫面 (1)鄧文同申辦之第一銀行末5碼4028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4偵16174卷二第124至125、561至567頁) (2)米沙洪(VILLAZOR JERRY MISAHON)申辦之永豐銀行末5碼69064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及提領畫面(114偵16174卷二第149至157頁) (3)阮氏香申辦之郵局末5碼21327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提領畫面(114偵16174卷二第327至330頁) (4)陳成福申辦之華南銀行末5碼03523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提領畫面(114偵16174卷二第371至377頁) (5)范文嫦申辦之元大銀行末5碼77241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提領畫面(114偵16174卷二第401至408頁) (6)TRAN VAN TRUNG申辦之台灣銀行末5碼44139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提領畫面(114偵16174卷二第489至491頁) 3、蔡賜福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16174卷二第99至103頁、第247至251頁) (2)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二第105至106頁、第253至254頁) 4、114年4月19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14偵16174卷二第115頁) 5、米沙洪(VILLAZOR JERRY MISAHON)之永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114偵16174卷二第127至139頁) 6、被告二人扣案手機及電腦內之金融卡測試照片及影片、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提領款項收據照片(114偵16174卷二第159至239頁) 7、羅宇湘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4偵16174卷二第435至440頁) (2)匯款單據收執聯(114偵16174卷二第441頁) 8、葉玲伶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16174卷二第445至449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二第451頁) 9、黃冠綸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16174卷二第459至463頁) (2)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二第465頁) 10、林芸亦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16174卷二第471至475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二第477至483頁) 11、張浩維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4偵16174卷二第497至503頁) 12、張維恩遭詐欺相關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二第511至5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16174卷二第521至528頁) 13、許紘睿遭詐欺相關資料 (1)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114偵16174卷二第573至6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4偵16174卷二第614至617頁) 14、114年4月16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14偵16174卷二第687至689頁) 三、114年度偵字第16174號卷三(114偵16174卷三)【本卷所載被害人均無法證明為被告提領】 四、114年度偵字第29128號卷(114偵29128卷) 1、114年5月13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14偵29128卷第17頁) 2、郭冠成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29128卷第33至44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29128卷第45至109頁) 3、謝長育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29128卷第112至115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29128卷第119至131頁) 4、謝宗祐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4偵29128卷第136至139、181至183頁) (2)對話紀錄截圖及譯文、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29128卷第145至180頁) 5、陳君庭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29128卷第187至189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29128卷第195至277頁) 6、曹淑麗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4偵29128卷第287至291頁) (2)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紀錄截圖(114偵29128卷第293至308頁) 7、陳弘福提領款項畫面 (1)114年3月18日統一直興門市(114偵29128卷第311頁) (2)114年3月18日全家豐富門市(114偵29128卷第313至315頁) (3)114年3月18日全家金站門市(114偵29128卷第315至317頁) (4)114年3月24日豐原水源郵局(114偵29128卷第317至319頁) (5)114年3月24日統一直興門市(114偵29128卷第319至321頁) 8、本案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1)阮思風申設台中銀行末5碼66389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4偵29128卷第325頁) (2)阮潘懷芳申設郵局末5碼71439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4偵29128卷第327頁) (3)杰米申設郵局末5碼82654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14偵29128卷第329頁) 被告之供述: 一、被告TRAN HONG PHUC(陳弘福) 1、11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29至35頁) 2、114年3月25日偵訊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137至139頁) 3、114年3月26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卷第33至37頁) 4、114年4月15日偵訊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31至37頁) 5、114年4月22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303至312頁) 6、114年4月23日警詢筆錄(114偵29128卷第19至24頁) 7、114年6月11日偵訊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741至745頁) 8、114年6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49至52頁) 9、114年7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 二、被告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 1、114年3月25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47至53頁) 2、114年3月25日偵訊筆錄(114偵16174卷一第127至129頁) 3、114年3月26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卷第17至21頁) 4、114年4月15日偵訊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31至37頁) 5、114年4月20日警詢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291至301頁) 6、114年6月11日偵訊筆錄(114偵16174卷二第741至745頁) 7、114年6月30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第39至42頁) 8、114年7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 附表三: 編號 犯 罪 事 實 主 文 1 附表一編號1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一編號2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一編號3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附表一編號5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附表一編號6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附表一編號7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附表一編號5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一編號9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附表一編號10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一編號12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附表一編號13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附表一編號14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附表一編號15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附表一編號16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附表一編號17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附表一編號18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附表一編號19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附表一編號20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附表一編號21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附表一編號22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附表一編號23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附表一編號24 TRAN HONG PHUC(陳弘福)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手機(IPHONE,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HOANG NGOC ANH SOC(黃玉英山)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手機(IPHONE,SIM:0000000000000號)壹支、筆記型電腦(ASUS)壹臺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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