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王曼寧
- 當事人黃桔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桔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91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A31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A31於民國112年間,參與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 3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參與犯罪 組織部分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A3 1及本案詐欺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A31於112年9月、10月間,在臺中市梧棲區 某不詳地點向A32(由本院另行審理)收取A32所申設之玉山 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 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未成年子女顏○杰(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顏○佳(000年 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顏○鈞(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 卷)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及其不知情配偶王○玲(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並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出或提領一空,其等以此輾轉交付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人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A06、A07、A09、A10、A11、A12、楊○睿、A14、A15、A 01、A02、A03、A04、A05、A20、A21、A22、A23、A24、A16 、A17、A18、A19、A25、A26、A28、A29分別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A31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三「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被告行為後,因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所列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 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 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8號判決意旨參照)。 2.關於洗錢防制法部分: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洗錢行為之定義,惟本案情形於修正前、後 均符合洗錢行為之定義。又修正前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則移列為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此修正,倘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 其法定刑由「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 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較,以新 法之法定刑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 般洗錢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及其他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公訴意旨認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審酌被告前案及本案同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行,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以內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 犯等語。是本案公訴意旨雖有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然未具體說明何以依憑本案被告先前犯罪之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前案徒刑之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罪質、犯罪手段、犯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亦即本院認檢察官僅說明上詞,仍未達已具體說明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況經本院審酌各情後,認依公訴意旨,被告先前所犯案件執行完畢時間,距離被告為本案犯行之時間為時已久,難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將被告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 明。 ㈦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91號公布,並於113年8月2日施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增訂「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此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類似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犯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若具備上開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24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 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且依卷內資料,並無積極事證可認被告針對本案加重詐欺被害人部分已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爰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㈧另被告已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坦承一般洗錢罪,已如前述,合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關於自白減刑之要件, 原應對被告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是其上開想像競合輕罪 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他人,並分擔上開任務,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產生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之風險,所為洵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再參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詐欺集團擔任之角色、參與程度等情;末衡被告之前科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所犯犯行之犯罪時間,並衡被告各次犯行之手段等犯罪情節,及整體刑法目的與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㈩本判決已整體衡量加重詐欺罪之主刑,足以反應一般洗錢罪之不法內涵,故無須再依照輕罪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沒有拿到報酬等語,且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犯行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無從認定被告有分得本案詐欺所得之款項,是被告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帳戶簡稱詳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主文欄 備註 1 A01 112年10月4日11時58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底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A01,佯稱提供「華準」APP網址連結,下載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0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王○玲國泰世華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A02 112年10月4日13時43分許 10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7月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02,佯稱提供「如億證券」APP網址連結,下載儲值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0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王○玲國泰世華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A03 112年10月5日14時4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03,佯稱提供「怡勝投資」APP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0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王○玲國泰世華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A04 112年10月5日16時40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8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A04,佯稱提供「怡勝」APP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0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王○玲國泰世華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A05 112年10月6日8時11分許 4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25日16時34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或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A05,佯稱提供「怡勝股票投資平臺」網站網址連結,下載儲值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0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王○玲國泰世華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A06 112年9月8日23時20分許 2萬5,000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4日某時許,以抖音APP、通訊軟體LINE聯繫A06之男友A07,佯稱為玉石賣家,需匯款補足金額方能繼續進行賭石投資獲利云云,致A0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A31玉山銀行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A07 112年9月8日23時22分許 4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4日某時許,以抖音APP、通訊軟體LINE聯繫A07,佯稱為玉石賣家,需匯款補足金額方能繼續進行賭石投資獲利云云,致A0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A31玉山銀行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2年9月8日23時23分許( 起訴書記載為22分許,應予更正)。 3萬5,000元 8 A08 112年9月9日17時32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9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聯繫A08,佯稱可投資博奕運動賽事有高額獲利云云,致A0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A31彰化銀行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A09 112年9月9日18時37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7日21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聯繫A09,佯稱可投資運彩博奕獲利云云,致A0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A31彰化銀行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A10 112年9月9日22時36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9日21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聯繫A10,佯稱可投資運動彩券獲利云云,致A1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A31彰化銀行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A11 112年9月9日22時47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聯繫A11,佯稱可投資運動博奕獲利云云,致A1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A31彰化銀行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2 A12 112年9月10日15時18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聯繫A12,佯稱可投資運動博奕獲利云云,致A1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A31彰化銀行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 楊○睿 112年9月10日18時19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楊○睿,佯稱可投資足球博奕獲利云云,致楊○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A31彰化銀行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2年9月11日15時10分許 1萬元 14 A14 112年9月10日22時32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7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聯繫A14,佯稱可代操作球類運動投注獲利云云,致A1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A31彰化銀行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5 A15 112年9月11日16時14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10日18時15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聯繫A15,佯稱可下注運彩投資獲利云云,致A1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A31彰化銀行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6 A16 112年9月19日19時31分許 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14日19時41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聯繫A16,佯稱可代下注臺灣運彩獲利云云,致A1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佳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 A17 112年9月19日19時54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1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聯繫A17,佯稱提供「Telegram」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博奕獲利云云,致A1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佳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2年9月19日23時42分許 5萬元 18 A18 112年9月20日9時44分許 10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7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18,佯稱提供「likescoin」APP網址連結,下載即可操作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A1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佳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9 A19 112年9月20日9時45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6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19,佯稱提供「啟凡資產管理」網站、「Likescoin」APP網址連結,下載即可操作投資虛擬通貨獲利云云,致A1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佳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 20 A20 112年9月19日14時5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7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A20,佯稱提供網址連結,下載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A20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杰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 21 A21 112年9月19日14時6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6月至7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21,佯稱提供「LIKESCOIN」APP網址連結,下載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21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杰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12年9月20日9時51分許 5萬元 22 A22 112年9月20日9時33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5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22,佯稱提供「LIKESCOIN」APP網址連結,下載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2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杰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 23 A23 112年9月20日9時34分許 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5月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23,佯稱提供「LIKESCOIN」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A23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杰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24 A24 112年09月20日9時38分許 5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7日15時17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24,佯稱提供「Likes」APP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用股票轉移至虛擬貨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A24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杰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4。 25 A25 112年9月20日9時43分許 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6月中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25,佯稱提供「LIKESCOIN」APP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25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鈞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 26 A26 112年9月20日9時51分許 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8月底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26,佯稱提供「啟凡資產投資管理」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A26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鈞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 27 A27 112年9月20日9時57分許 2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上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27,佯稱提供「likescoin」網站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虛擬通貨獲利云云,致A27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鈞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 112年9月20日9時59分許 2萬元 28 A28 112年9月21日10時13分許 1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7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A28,佯稱提供「ManyCoin」APP網址連結,下載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A28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鈞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8。 29 A29 112年9月21日10時17分許 3萬元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112年9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A29,佯稱提供「MANY」APP網址連結,下載申請會員即可操作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A29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顏○鈞郵局帳戶。 A3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 附表二: 簡稱 帳戶 A31玉山銀行帳戶 A31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A31彰化銀行帳戶 A31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顏○杰郵局帳戶 顏○杰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顏○佳郵局帳戶 顏○佳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顏○鈞郵局帳戶 顏○鈞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玲國泰世華帳戶 王○玲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三: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偵卷 1.警示帳戶一覽表(第87頁)。 2.被害人帳戶匯款明細一覽表(第89至97頁)。 3.警示帳戶設定/解除維護查詢結果(第99至109頁)。 4.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11至113頁)。 5.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15至117頁)。 6.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19至121頁)。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23至125頁)。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27至129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131至133頁)。 10.ATM機臺位址查詢分析結果(第135頁)。 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7月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99957號函(第137頁)。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書面告誡(第155至163頁)。 13.告訴人A06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169至171頁)。 14.告訴人A07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177至180、199頁)。 15.告訴人A07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81至197頁)。 16.被害人A08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警察局水上分局中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207至211、217頁)。 17.被害人A08提出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213至215頁)。 18.告訴人A09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221至225、229頁)。 19.告訴人A09提出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227頁)。 20.告訴人A10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35、237至243頁)。 21.告訴人A10提出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個人帳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236頁)。 22.告訴人A11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247至253頁)。 23.告訴人A12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257至260、267頁)。 24.告訴人A12提出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臺幣活存明細擷圖(第261至265頁)。 25.告訴人楊○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273至279、289頁)。 26.告訴人楊○睿提出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個人帳號、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281至287頁)。 27.告訴人A14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295至301、317頁)。 28.告訴人A14提出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個人帳號、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303至315頁)。 29.告訴人A15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323至327、333頁)。 30.告訴人A15提出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個人帳號、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329至331頁)。 31.告訴人A01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347至351、359頁)。 32.告訴人A01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353至357頁)。 33.告訴人A02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冬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375至381、409頁)。 34.告訴人A02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現金保管單、怡勝投資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收款收據、工作證擷圖(第383至407頁)。 35.告訴人A03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415至417頁)。 36.告訴人A03提出之APP投資股票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委任代操契約擷圖(第419至426頁)。 37.告訴人A04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第431至437頁)。 38.告訴人A05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445至448、461頁)。 39.告訴人A05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49至460頁)。 40.告訴人A20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第471至475、481頁)。 41.告訴人A20提出之APP投資股票平臺交易紀錄、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477至480頁)。 42.告訴人A21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第487至495、499至501頁)。 43.告訴人A21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497頁)。 44.告訴人A22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第509至515頁)。 45.告訴人A23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525至527、535頁)。 46.告訴人A23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529至532頁)。 47.告訴人A24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第543至548、645頁)。 48.告訴人A24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APP投資股票平臺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虛擬通貨交易客戶聲明書(第549至644頁)。 49.告訴人A16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第655至659、665頁)。 50.告訴人A16提出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661至664頁)。 51.告訴人A17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第671至679、691頁)。 52.告訴人A17提出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第681至689頁)。 53.告訴人A18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第697至701、723頁)。 54.告訴人A18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APP投資股票平臺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收款收據、工作證擷圖、兆豐商業銀行、臺灣銀行、郵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703至721頁)。 55.告訴人A19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731至735、763頁)。 56.告訴人A19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虛擬通貨交易客戶聲明書、與幣商交易相關資料(第737至761頁)。 57.告訴人A25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771至775頁)。 58.告訴人A26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第781至787、803頁)。 59.被害人A27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第793至797頁)。 60.被害人A27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801頁)。 61.告訴人A28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811至821、833頁)。 62.告訴人A28提出之APP投資股票平臺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第823至831頁)。 63.告訴人A29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第839至843頁)。 64.告訴人A29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個人帳號、投資股票APP網站擷圖(第845至847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偵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918號卷 本院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36號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