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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方荳

  • 被告
    林宥紳邱富謚王昊崔証宏許仲慰周杰賢陳信宏李柚叡陳楓諺葉定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紳 邱富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王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崔証宏 許仲慰 周杰賢 陳信宏 李柚叡 陳楓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 被 告 葉定穎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 字第184號、114年度偵字第13638號、第20009號、第21557號、 第26147號、第35287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宥紳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七㈠編號17之手機壹支沒收。 W○○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U犯如附表一編號69至編號91、二、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9至編號91、二、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七㈢編號1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 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i○○犯如附表一編號46、69至73、75、7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一編號46、69至73、75、7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12、28、40、41、56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3至12、28、40、41、5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w○○犯如附表一編號38、65至69、74、76、77、79至81、五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8、65至69、74、76、77、79至81、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J○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卯○○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寅○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七㈡編號2之手機壹支沒收。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捌元沒收。 葉定穎犯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 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 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至於共犯被告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判決以 下引用之人證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部分,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開說明,於其等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所涉其餘罪名,則不受此限制。又被告等於警詢時之陳述,對於自己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自不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排除之列 ,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按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甲U、w○○為如附表五所示之行為、被告 甲C○為如附表五、六所示之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 予以適用之餘地。又刑法詐欺罪章裡並沒有自白減刑之相關規定,但新公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以新增定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甲U、w○○、甲C○。 ⒊按倘若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取財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卷內現存事證與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認被告K○○附表一編號1所為之加重詐欺取 財犯行、被告W○○附表一編號1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 告i○○附表一編號46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附 表一編號3所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其等參與本案詐欺 取財集團後,經起訴參與犯罪組織,且最先繫屬於法院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為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應與上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各論以想像競合犯。⒋洗錢防制法部分: 被告甲U、w○○為如附表五所示之行為、被告甲C○為如附表五 、六所示之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第3項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將該條項移列至第19條,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而該減刑規定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移列至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並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本案被告甲U、w ○○、甲C○之洗錢財物未達1億元,渠等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均自白,然有犯罪所得未自動繳回,僅符合行為時法之自白減輕要件是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量刑框架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按因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為「減輕其刑」即必減,依最高法院29年度總會決議㈠:「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得減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量刑框架為有 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新法最 高度有期徒刑較舊法為低,應以新法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罪名 ⒈核被告K○○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3至12、14至59、63至9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 號2、13、60至6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 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9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 ⒉核被告W○○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3至12、14至59、63至91、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2、13、60至6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 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9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⒊核被告甲U就附表一編號69至編號9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五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⒋核被告i○○就附表一編號46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69至73、75、7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⒌核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3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4至12、28、40、41、56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⒍核被告w○○就附表一編號38、65至69、74、76、77、79至81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五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⒎核被告甲J○就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又偽造印文 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⒏核被告卯○○就附表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又偽造印文 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⒐核被告甲寅○就附表三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之 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 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又偽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⒑核被告葉定穎就附表五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洗錢罪。就附表六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 ㈢公訴意旨誤載之說明及更正: ⒈檢察官起訴意旨雖就附表三部分未論及被告甲J○、卯○○、甲 寅○所為亦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惟被告甲J○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針對犯罪事實一㈢部分,面交前1 0至15分,上手會給我QRCODE,列印工作證、收據,我再帶 著工作證、收據去取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8頁),並有偽造之「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萬元、50萬元存款憑證與工作證照片2張(見偵35287卷一第749頁)可 查,又該部分與經起訴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復經本院向被告甲J○、卯○○、甲寅○告知上述罪名(見本院卷二第76、1 22頁、本院卷四第76頁),無礙於被告甲J○、卯○○、甲寅○ 之防禦,自應併予論究,附此敘明。 ⒉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等就附表一、二、三部分,分別同時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情形等語。審酌被告K○○、W○○、甲U及同案被告 甲壬○與詐欺機房有直接聯繫管道,對詐欺集團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施行詐術一情,主觀上已知情或有所預見,至於被告i○○、丁○○、w○○、甲J○、卯○○、甲寅○, 僅負責面交收取帳戶資料或提領詐欺贓款並上繳上手,又現今行騙手法花樣百出,並非詐欺者即當然使用相同手法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i○○、 丁○○、w○○、甲J○、卯○○、甲寅○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用 詐術之方式,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尚難認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 項第1款之情形;又附表一編號92部分,係以撥打電話方式 行騙,更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情,亦難認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然此均僅為加重要件之不同,尚無須變更起訴法條。 ⒊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等就附表五部分,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以詐術收集 他人金融帳戶罪,惟觀該條之立法理由載明:「現行實務上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於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帳戶帳號內時,依現行法尚無法可罰,而生處罰漏洞。為有效打擊此類犯罪,使洗錢犯罪斷鏈,爰針對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行為,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28條第1項針對無正當理由受讓或收 受帳戶、帳號增訂獨立刑事處罰之意旨,於第1項訂定無正 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填補現行處罰漏洞。」可知該條性質上係將尚未有洗錢之具體犯行,而提前到行為人收集帳戶之階段,即予處罰之前置化作法。從而,倘若案內事證已足資論處行為人一般洗錢或詐欺取財罪之罪責,即無另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刑罰前置規定之餘地。查本案之情 形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自無須再 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冒用公務員名 義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㈣共同正犯 ⒈就附表一部分,被告林宥紳、W○○、甲U、i○○、丁○○、w○○與同 案被告甲壬○(由本院另行審結)、另案被告張育成、「JS集團」等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⒉就附表二部分,被告W○○、甲U與同案被告甲壬○(由本院另行 審結)、「尊享国际-山河」等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⒊就附表三部分,被告甲J○、卯○○、甲寅○,與同案被告甲壬○ 、x○○(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及「尊享国际-山河」等其餘詐 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⒋就附表五部分,被告w○○、甲U、葉定穎與同案被告甲N○(由本 院另行審結)、A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㈤罪數 ⒈被告等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如附表一至三、五所示罪名,行為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按刑法處罰之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均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數定之。故被告等所犯前揭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㈥刑之加重事由 ⒈被告K○○,前於民國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 易字第157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72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9年4月9日 執行完畢,被告K○○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就符合累犯要件之被告,仍應以其是 否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事由,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有期徒刑之執行情形(有無入監、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再犯之原因、前後犯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事,綜合判斷被告有無因加重其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最低本刑。查被告K○○構成累犯之 前案為竊盜犯行,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罪名雖有不同,然罪質類型均為財產犯罪,堪認被告K○○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倘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尚不致使被告K○○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 法加重其刑。 ⒉被告W○○,前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16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8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共3罪)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 定,於108年3月27日縮短刑期假釋,迄109年6月1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被告W○○於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 犯。審酌被告W○○前案與本案罪質相異,犯罪手段、動機顯 屬有別,尚難認被告W○○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 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⒊被告i○○,前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中交簡字第158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9月17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i○ ○前案與本案罪質相異,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尚難認被告i○○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⒋被告丁○○,前於112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139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3年1月25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丁○○ 前案與本案罪質相異,尚難認被告丁○○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⒌被告K○○、W○○、甲U所為係3人以上,並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同時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要件,且均有共犯使用境外詐欺設備對我國境內之 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情形,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規定,按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又被告等所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 欺取財罪,均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 規定之詐欺犯罪。經查: ⑴被告K○○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犯行,另被告K○○始終 供稱尚未領取報酬,且卷內尚無證據足認被告K○○有因本案 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 ⑵被告i○○、甲J○、甲寅○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犯行, 且已經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有i○○繳納犯罪所得1萬元之收 據、甲J○繳納犯罪所得9,000元之收據、甲寅○繳納犯罪所得 1,218元之收據(見本院卷二第283頁、本院卷三第315至316頁、第319頁)可查,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 段減輕其刑。 ⑶被告W○○、甲U、丁○○、w○○、卯○○、葉定穎於偵查及本院審判 中雖坦承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惟均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無從依上開規定減刑。 ⑷又被告W○○之辯護人雖為其主張以賠償被害人方式代替繳回等 語,惟按行為人自詐欺犯罪集團所取得之報酬,性質上屬出於不法原因給付之「為了犯罪」的報酬,並非「產自犯罪」之利得,其報酬之利得,與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不具有「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即為被害人所失」之鏡像關係,不生優先發還被害人之問題,縱使行為人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和解條件,祗能作為犯後態度之量刑事由參考,尚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定利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之情形有別,即無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可言,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要件不合,應無該條例相關刑罰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35號判決意旨參照),則被告W○○犯罪所得乃因犯罪而自共犯處所領受之報酬,與行為 人將領受自被害人之犯罪所得物或提出自己財產賠償被害人損失之實際發還犯罪直接取得、所生之物或等額財產賠償不同,揆諸上開判決意旨,無從因此遽認被告W○○已自動繳交 犯罪所得,且截至宣判前,被告W○○實際賠償予告訴人等之 金額亦未達其犯罪所得之數額,自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減刑規定不符。 ⒉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定有明文。被告K○○、i○○、甲J○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坦承洗錢之犯行,且被告K○○無犯罪所得、被告i○○、甲J○已 繳回犯罪所得,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原應減 輕其刑,然經合併評價後,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刑法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依前揭意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併予衡酌此部分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⒊按犯同條例第3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定有明文。被告K○○、W○○、i○○、丁○○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參與犯罪組 織之犯行,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經合併評價後,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依刑法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依前揭意旨,自無從再適用上開規定減刑,惟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併予衡酌此部分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 ㈧被告K○○有前揭複數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第71 條第1項之規定,先遞加重後減輕之。 ㈨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非無工作能力,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現前開犯行,造成刑事司法機關以保全犯罪所得、訴追該等前置犯罪等刑事司法順暢運作之利益受到嚴重干擾,其上開犯行所生危害甚鉅,所用犯罪手段亦非輕微,應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等犯後坦承犯行,並有如附表一至三、五至六所示與部分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之情形;考量被告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前開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之減輕其刑事由;衡以被告等分別於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及參與程度,即被告i○○、丁○○、w○○、甲J○、卯○○、葉定穎各僅擔任詐欺 取財集團取簿手、車手、被告甲寅○擔任幣商等參與犯罪情節,非屬該詐欺取財集團犯行核心份子,屬被動聽命行事角色,反之,被告K○○、W○○、甲U則為集團內較為核心之角色 ;以及被告等分別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一第119至161、165、169至171頁)與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狀 況(見本院卷二第201頁、本院卷三第170至171頁、本院卷四第147、23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五至 六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等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㈩被告等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部 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且依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輕罪併科罰金刑部分,亦擴大成形成宣告有期徒刑結合罰金雙主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然經本院審酌被告等本案犯行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其等經濟狀況、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本院所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度對於刑罰儆戒作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不再併科輕罪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併此敘明。 緩刑:被告甲寅○之辯護人雖為其請求緩刑等語,惟按緩刑為 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關於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本乎正義理念予以處置,俾緩刑宣告之運用,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要求。經查,被告甲寅○犯後坦承犯行,且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本院考量詐欺犯罪已是我國當今亟欲遏止防阻之犯罪類型,被告甲寅○無視社會詐欺犯罪氾濫,為牟己利加入本案詐騙集團,於本案擔任幣商之工作,所為損及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之影響,依其涉案程度及本案犯罪情狀,認仍有令被告甲寅○執行刑罰以資警惕之必要,自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⒈被告K○○扣案如附表七㈠編號17之iPhone手機1支、被告甲寅○ 扣案如附表七㈡編號2之iPhone手機1支,均係持以與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進行犯罪聯繫所使用之工具,業據被告K○○ 、甲寅○供明在卷,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於其等罪刑項 下宣告沒收之。 ⒉被告甲U扣案如附表七㈢編號1之iPhone手機1支,係持以與本 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進行犯罪聯繫所使用之工具,有甲U扣案手機鑑識資料及TELEGRAM群組「海洋集團百科室」對話紀錄(見偵20009卷四第301至309頁、偵21557卷一第521至529頁、偵35287卷一第527至535頁)可查,故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 ,於其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⒊查被告甲J○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針對犯罪事實一㈢部分, 面交前10至15分,上手會給我QRCODE,列印工作證、收據,我再帶著工作證、收據去取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8頁),並有偽造之「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元、50萬元存款憑證與工作證照片2張(見偵35287卷一第749頁)可查,則未 扣案之上開收據及工作證,均為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皆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又收據上固有偽造之彩色列印印文,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該等印文係偽刻之實體印章所蓋印而成,自不得逕認存有偽造之印章而予以宣告沒收,且因本院已沒收該文書,故毋庸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其上之偽造之印文 ,附此指明。 ⒋被告甲寅○之辯護人雖為其主張:扣案手機裡面有虛擬貨幣AP P,裡面還有虛擬貨幣,此部分主張不是扣押範圍,是否可 以聲請掛賣或發還等語。惟查,本案尚未確定,犯罪事實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等行為,依現階段之訴訟進行程度,扣案手機及其內所含資料非無於後續可能之上訴審調查、引用作為犯罪證據,甚或於判決確定後執行沒收之可能,於酌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與扣押物所有人即被告之私益暨受限制程度,茲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自仍有將手機及其內所含資料均予留存之必要,不宜先行發還,附此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關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 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查被告K○○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沒有拿到報酬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97頁),且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K○○獲有 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K○○有何實際獲取之 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⒉被告W○○共獲得報酬10萬元;被告甲U共獲得報酬7萬6,000元 ;被告丁○○共獲得報酬9,640元(計算式:提領96萬4,000元 *1%=9,640元);被告w○○共獲得報酬1萬2,010元(計算式: 〈提領1,08萬6,000元+11萬5,000元〉*1%=12,010元);被告 卯○○共獲得報酬9,000元;被告甲C○共獲得報酬3萬6,000元 等情,業據上開被告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97頁、卷三第98至99、279頁、卷四第77頁),各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i○○、甲J○、甲寅○均已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故針對被 告i○○犯罪所得1萬元、被告甲J○犯罪所得9,000元、被告甲 寅○犯罪所得1,218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宣告前2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 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等收取之加重詐欺所得及一般洗錢款項,已全數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業經認定如前,是本案洗錢標的雖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然審酌上開被告等係以將詐欺所得款項依指示收受並轉交予上手之方式犯一般洗錢罪,顯非居於主導犯罪地位及角色,故上開詐欺款項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至附表七其餘扣案物,卷內無證據足認與被告等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6條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1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 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第1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海洋車隊使用之人頭帳戶(戶名)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調解情形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j○○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初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j○○瀏覽後與LINE暱稱「陳泓冠」、「建豪」、「劉立霖」加好友,嗣向j○○佯稱:報名「多元化投資計畫」可分潤,並下載「百瑞發」投資平台操作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09/26 18:43 10萬元 張文雅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09/27 09:11 提領20萬元     與甲壬○、W○○、K○○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2,000元) (W○○願給付16,667元,自114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K○○願於114年10月10日前給付4,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09/26 18:44 10萬元 2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子○○認識,並以LINE暱稱「ACE」與子○○加好友,嗣向子○○佯稱:可在松果購物網站註冊成廠商,入金後點選商品可拿20%回饋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子○○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07 22:01 1萬元 張文雅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甲卯○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認識甲卯○,並以LINE暱稱「Libby」與甲卯○加好友,嗣向甲卯○佯稱:進入ALEX投資網站,購買加密貨幣以獲利云云,致甲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09 17:13 10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09 17:54至17:59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合計11萬5,000元) 全家-台中遼寧(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甲壬○、K○○達成和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82,000元) (K○○願115年1月1日前給付4,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10/10 08:56 10萬元 113/10/10 11:07至11:1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10萬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4 甲D○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6日透過交友軟體與甲D○認識,並以LINE暱稱「Han」與甲D○加好友,嗣向甲D○佯稱:可在DON DON DONKI網站註冊後參加活動可賺取回饋云云,致甲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09 21:33 5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09 21:44至21:4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10萬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10/09 21:34 10萬元 113/10/09 21:51至21:5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5萬元) 全聯-台中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5 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與亥○○認識,並以LINE暱稱「徐永康」與亥○○加好友,嗣向亥○○佯稱:可在唐吉軻德活動註冊後參加活動可賺取回饋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09 23:35 2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10 00:15 提領2萬元 富邦學士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宇○○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玉珮廣告,經宇○○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1 12:19 3萬7,125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11 13:07至13:08 分別提領2萬元、1萬7,000元(合計3萬7,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g○○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9月底以帳號「一嘉翡翠(一嘉珠寶)」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g○○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1 21:59 2萬3,000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11 22:40至22:41 分別提領2萬元、3,000元(合計2萬3,000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V○○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1日以帳號「一嘉珠寶直播」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V○○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2 00:11 5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12 00:25至00:2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000元(合計6萬2,000元) 兆豐東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申○○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2日19時44分許以帳號「翠福堂高端翡翠」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申○○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2 20:35 1萬7,000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12 21:08 提領1萬7,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甲宙○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9月以帳號「風華絕代」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甲宙○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3 15:56 1萬1,000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13 16:22至16:23 分別提領2萬元、1萬9,000元(合計3萬9,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熱天(臺中市○○區○○路○段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甲M○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以帳號「精誠翡翠」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甲M○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3 17:04 3萬2,984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13 17:17至17:18 分別提領2萬元、1萬3,000元(合計3萬3,000元) 元大崇德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與甲壬○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3,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甲K○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透過交友軟體與甲K○認識,並以LINE暱稱「王愷翔」與甲K○加好友,嗣向甲K○佯稱:可在IKEA網站註冊後參加活動可賺取回饋金云云,致甲K○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3 23:28 10萬元 w○○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13 23:41至23:44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合計9萬8,000元) 合庫衛道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C○○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3日以帳號「譽銘珠寶」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C○○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右列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帳戶內之款項因遭圈存而無從轉匯,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14 13:32 4,320元 陳俊羽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示帳戶款返還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甲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與甲戊○認識,並以LINE暱稱「洋」與甲戊○加好友,嗣向甲戊○佯稱:可在博客來網站投機賺取現金回饋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14:44 1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15:07 提領1萬元 統一青河(台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甲壬○、K○○、W○○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100元) (K○○當場給付200元) (W○○當場給付1,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5 R○○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透過Instagram與R○○認識,並以LINE暱稱「jeff」與R○○加好友,嗣向R○○佯稱:加入投資群組註冊課程進行投資及做金流以獲利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19:44 3萬元 w○○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0:07至20:08 分別提領2萬元、9,000元(合計2萬9,000元) 統一衛道(台中市○區○○○路0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6 s○○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與s○○認識,並以LINE暱稱「RU(胡欣茹)」與s○○加好友,嗣向s○○佯稱:可在松果購物平台刷廠商回饋名額,儲值可領30%回饋金云云,致s○○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21:04 1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1:24至21:25 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 全聯-台中學士(台中市○區○○路000號) 與甲壬○、K○○、W○○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100元) (K○○當場給付200元) (W○○當場給付1,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7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30日透過交友軟體與甲○○認識並加LINE為好友,嗣向甲○○佯稱:可在Yahoo!奇摩購物中心放錢進去會有紅利回饋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21:59 10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民權路郵局監視器故障無法提供) 113/10/14 22:20至22:22 分別提領6萬元、6萬元、2萬8,000元(合計14萬8,000元)     民權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13/10/14 21:59 5萬元 113/10/15 00:00 10萬元 胖熊 113/10/15 00:24至00:25 分別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合計14萬元) 漢口路郵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13/10/15 00:01 4萬元 113/10/14 22:00 4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2:28至22:3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 全家-台中嘉勝(臺中市○區○○街00號) 18 U○○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與U○○認識並加LINE為好友,嗣向U○○佯稱:至IKEA網站匯入後會有回饋金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22:24 5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2:35 分別提領2萬元、8000元(合計2萬8,000元) 統一醫德(臺中市○區○○街00號) 與甲壬○、K○○、W○○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2萬元) (K○○願於115年1月1日前給付1,000元) (W○○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4,2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9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4日透過交友軟體與戌○○認識,並以LINE暱稱「XIN」與戌○○加好友,嗣向戌○○佯稱:其公司在跟松果購物合作,提供序號可以領取購物金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4 22:00 2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4 22:46 提領4,000元 統一永進(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10/14 22:53 提領8,000元 全聯-台中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0/15 00:33 提領8,000元 全家超商-台中上發店(臺中市○區○○路○段00號) 20 b○○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5日10時許透過臉書與b○○認識,並以LINE暱稱「小公主」與b○○加好友,嗣向b○○佯稱:人在新加坡被閨蜜介紹去酒店上班,酒店老闆幫她還卡費,欲借錢還老闆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2:17 3萬元 w○○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15 12:38至12:5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4,000元(合計8萬4,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甲壬○、W○○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萬2,000元) (W○○願於114年8月31日前給付2,5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1 甲黃○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賣家,於113年10月14日18時許以暱稱「時聖本」在「二手名牌精品賣賣交換社團」刊登不實販賣二手精品包廣告,經甲黃○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2:22 1萬7,000元 w○○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號帳戶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3日以臉書粉專「玄狐門通靈和合秘術-感情和合法門、同性和合法門、上古狐仙秘法」刊登廣告,經辛○○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4:00 2萬9,000元 w○○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4:19 提領2萬7,000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3 甲F○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8日以臉書粉專「泰法殿【正宗泰國情降】」刊登廣告,經甲F○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8:16 3萬元 w○○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8:57至18:58 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合計3萬元) 元大崇德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24 I○○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I○○認識,並以LINE與I○○聯繫,嗣向I○○佯稱:其為雅虎網路商城主管可利用商品活動儲值以賺回饋金云云,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8:22 9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8:42至18:44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9萬元) 第一銀行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10/17 00:08 3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7 00:30 提領6萬2,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0/17 00:10 2萬元 113/10/17 00:47 1萬元 胖熊 113/10/17 01:05 提領1萬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25 甲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甲丁○認識,並以LINE暱稱「Kevun」與甲丁○加好友,嗣向甲丁○佯稱:唐吉軻德周年慶活動,購買商品券儲值1萬元可獲利2,000元禮金云云,致甲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9:49 1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20:04 提領5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遠東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10/15 19:50 1萬元 26 Z○○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Z○○認識,嗣向Z○○佯稱:可在唐吉軻德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Z○○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20:09 1萬元 陳俊羽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20:22 提領1萬元 統一熱天(臺中市○○區○○路○段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7 r○○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2日以臉書粉專「泰法殿【正宗泰國情降】」刊登廣告,經r○○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21:23 1萬元 連黃順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22:09至22:10 分別提領2萬元、8,000元(合計2萬8,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甲壬○、W○○、K○○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000元) (W○○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833元) (K○○當場給付2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8 甲I○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甲I○認識,並以LINE暱稱「Allan」與甲I○加好友,嗣向甲I○佯稱:可在唐吉軻網站參加廠商回饋金活動以獲利云云,致甲I○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2:02 5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15 12:26 提領10萬元 統一衛道(臺中市○區○○○路00000號) 與甲壬○、W○○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82,000元) (W○○願給付14,583元,114年9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5,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10/15 12:03 5萬元 113/10/16 00:00 5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6 00:36至00:39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合計10萬元) 第一銀行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 113/10/16 00:01 5萬元 29 n○○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5日8時31分透Instagram交友軟體與n○○認識,並以LINE暱稱「Alice」、「梁原清」與n○○加好友,嗣向n○○佯稱:投資台灣運彩賽事並協助代為操作下注,保證獲利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2:05 3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16 13:12至13:14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北屯(臺中市○區○○路00號) 與甲壬○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31,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10/16 12:15 4萬5,000元 蝙蝠女 113/10/16 13:19至13:2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統一親親(臺中市○區○○里○○路00號) 30 甲S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2日13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與甲S認識,並以與甲S聯繫,嗣向甲S佯稱:其是松果購物的業務主任,手上有廠商的紅利券,儲值後可領取紅利云云,致甲S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2:27 (起訴書誤載為13:27) 6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16 13:23至13:24 分別領取2萬元、1萬5,000元(合計3萬5,000元) 全家-台中北屯(臺中市○區○○路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113/10/17 00:04 5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7 00:36至00:3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5萬元) 統一永進(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0/21 15:21 10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1 15:55 提領4萬元   全聯-台中永興(臺中市○區○○街000號) 胖熊 113/10/21 16:00 提領4萬元 全家-永定店(臺中市○○區○○路○段00號) 113/10/21 15:28 3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15:50至15:51 分別提領2萬元、1萬元 統一青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13/10/24 10:15 4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113/10/24 10:16 10萬元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113/10/24 10:17 10萬元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31 巳○○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6日以帳號「璽悅斐翠珠寶高級定製」刊登不實販賣黃金廣告,經巳○○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3:29 2萬6,675元 連黃順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6 13:50至13:5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6,000元(合計4萬6,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衛道(臺中市○區○○○路0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2 甲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以臉書粉專「東南亞南傳法較【一種古老秘術】專注愛情降-事業降」刊登廣告,經甲己○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6:00 1萬5,000元 w○○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6 16:31 提領1萬5,000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y○○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6日以帳號「翡翠酒吧」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y○○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17:26 1萬500元 w○○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6 17:47 提領2萬5,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 H○○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6日18時許以臉書粉專「玄狐門通靈和合秘術-感情和合法門、同性和合法門、上古狐仙秘法」刊登廣告,經H○○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20:14 (起訴書誤載為113/10/16) 1萬4,000元 w○○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20:34至20:35 分別提領2萬元、9,000元(合計2萬9,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元大崇德分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5 J○○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初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J○○瀏覽後與LINE暱稱「清流君」、「燕莉」加好友,嗣向J○○佯稱:加入群組討論股票買賣資訊,並至「路博邁」股票投資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7 09:42 21萬5,000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17 11:48 轉帳6萬,313元至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甲壬○、K○○、W○○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89,000元) (K○○願於115年1月1日前給付4,300元) (W○○願給付18,000元,自114年8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5,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蝙蝠女 113/10/17 12:15至12:19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15萬元) 遠東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36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丑○○瀏覽後與LINE暱稱「Assistant-張怡婷」加好友,嗣向丑○○佯稱:其為立倬投資公司助理,下載立倬APP,可代為操作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8 09:41 10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18 09:58 轉帳5萬元至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甲壬○、W○○、K○○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04,000元) (W○○願給付16,667元,自114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K○○願於114年10月10日前給付4,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10/18 09:42 5萬元 胖熊 113/10/18 10:36至10:38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15萬元) 遠東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13/10/18 09:51 5萬元 37 D○○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6日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D○○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8 13:52 9萬2,700元 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8 14:05至14:0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8萬元) OK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胖熊 113/10/18 14:10 提領1萬2,000元 台中二信五權分社(臺中市○區○○路000號) 38 p○○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Bumble」交友軟體與p○○認識,並以LINE暱稱「菜頭」與p○○加好友,嗣向p○○佯稱:其在Yajoo外商公司工作,可參加VIP活動賺取回饋金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9 22:19 5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19 22:48至22:50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合計15萬元) 遠東大雅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10/19 22:20 10萬元 113/10/29 21:11 10萬元 n○○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w○○ 113/10/29 21:32至21:36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合計9萬8,000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39 甲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初以暱稱「李宜綸」透過交友軟體與甲午○認識,嗣向甲午○佯稱:可投資奇摩公司的電商活動,申請帳號並綁定帳戶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0 00:12 1萬3,000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0 00:22 提領1萬3,000元 統一元保(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0 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與黃○○認識,並以LINE暱稱「杰楷」與黃○○加好友,嗣向黃○○佯稱:其為博客來產品經理,需要幫忙處理廠商回饋券,並參加預存活動云云,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0 00:25 10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20 11:14至11:15 分別提領5萬元、5萬元(合計10萬元) 遠東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日透過交友軟體與丙○○認識,並以LINE暱稱「陳豐銘」與丙○○加好友,嗣向丙○○佯稱:其在IKEA上班,可參加公司活動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0 23:34 1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20 23:50 提款2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2 甲E○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與甲E○認識,並以LINE暱稱「陳陳」與甲E○加好友,嗣向甲E○佯稱:下載IKEA APP認領商品賺取差價云云,致甲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4:55 1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15:01至15:0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8,000元(合計4萬8,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超商-台中偉如店(臺中市○○區○○路○段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3 甲H○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18日以帳號「精誠翡翠」刊登不實販賣斐翠廣告,經甲H○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5:01 3萬1,680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15:16至15:17 分別提領2萬元、1萬1,000元(合計3萬1,000元) 統一賴厝(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4 甲癸○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甲癸○認識,並以LINE暱稱「BAO」與甲癸○加好友,嗣向甲癸○佯稱:完成Yahoo電商平台優惠專案,投入金額會有20%回饋金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5:51 5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16:19至16:22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合計10萬元) 合庫衛道分行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10/21 15:53 5萬元 113/10/21 16:33 4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熊 113/10/21 16:54 提領6萬元 中信文心分行 113/10/21 16:34 2萬元 45 甲V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係臉書社團賣家,於113年10月21日刊登不實販賣玉石廣告,經甲V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9:20 1萬8,000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熊 113/10/21 19:28 提領1萬7,000元 統一青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6 甲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透過互聯網與甲乙○認識,嗣向甲乙○佯稱:可至ACMJ網站投資比特幣保證獲利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19:52 1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20:05 提領1萬元 統一青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113/10/24 17:26 1萬元 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4 18:13 提領1萬元 000-00000 113/10/31 18:04 $15,000 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i○○ 113/10/31 18:26 提領1萬5,000元 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臺中市○區○○街○○○號) 47 z○○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z○○認識,並以LINE暱稱「達」與z○○加好友,嗣向z○○佯稱:於IKEA投資平台加入會元,買賣商品可賺差價云云,致z○○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20:19 1萬元 唐大偉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10/21 20:31 提領4,000元 統一遠平(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75-5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胖熊 113/10/22 00:04 提領6,000元 富邦學士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48 洪芷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底透過交友軟體與洪芷若認識,並以LINE暱稱「曾文凱」與洪芷若加好友,嗣向洪芷若佯稱:於IKEA線上商品買賣投資,可賺差價云云,致洪芷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21:06 4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1 21:16至21:1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統一文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49 甲P○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與甲P○認識,並以LINE暱稱「郭皓承」與甲P○加好友,嗣向甲P○佯稱:其在松果購物任職,可參加廠商互惠活動,領取回饋金云云,致甲P○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21:37 1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熊 113/10/21 22:54 提領7,000元 富邦學士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0 張湧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與張湧澤認識,並以LINE暱稱「柏皓」與張湧澤加好友,嗣向張湧澤佯稱:可投資松果購物投資網站,投入金額會有40%回饋云云,致張湧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1 22:08(起訴書誤載為20:08) 2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9熊 113/10/22 00:05至00:06 分別提領2萬元、2,000元(合計2萬2,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富邦學士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1 a○○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a○○認識,並以LINE暱稱「黃晨軒」與a○○加好友,嗣向a○○佯稱:可在松果購物平台匯款獲得回扣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5 17:19 5,000 元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7:41 提領5,000元 統一熱天(臺中市○○區○○路○段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10/16 00:00 1萬元 胖熊 113/10/16 00:30 提領12萬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52 O○○ 詐欺集團成員於透過交友軟體與O○○認識,並以LINE暱稱「Fan N」與O○○加好友,嗣向O○○佯稱:其為Yahoo商城的營運主管,可參加活動領取現金回饋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16 00:00 11萬元0,000 蔡羽沁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10/22 14:56 9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2 15:1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胖熊 113/10/22 15:23 提領2萬元 全聯-台中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胖熊 113/10/22 15:25 提領1萬8,000元 (合計7萬8,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53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與玄○○認識,並加LINE聯繫,嗣向玄○○佯稱:可參加其公司的活動可賺取回饋金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2 20:58 5萬元 陳冠華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2 21:08至21:1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 統一欣花園(臺中市○○區○○○街○段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10/22 20:58 1萬元 54 甲B○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2日透過交友軟體與甲B○認識,並以LINE暱稱「宇」與甲B○加好友,嗣向王甲B○稱:可在IKEA電子商務平台投資電傷病提領回饋云云,致甲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2 22:13 2萬元 陳冠華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2 22:20 提領2萬元 統一元保(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5 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6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壬○○認識,並以LINE暱稱「李杰凱」與壬○○加好友,嗣向壬○○佯稱:其為IKEA員工,因在中國出差,需要幫忙匯款儲值可領取回饋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2 23:36 1萬元 陳國軒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3 00:00至00:01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台中新大衛(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6 甲丙○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李雯茜」,於113年9月20日12時30分寄送EMAIL予甲丙○,並加LINE好友,嗣向甲丙○佯稱:下載永全證券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3 09:11 5萬元 陳冠華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113/10/23 09:36 提領5萬元 遠東文心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甲壬○、W○○、K○○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26,000元) (W○○願於114年12月20日前給付3,125元) (K○○當場給付1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7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庚○○瀏覽後加入LINE「無畏前行」群組,嗣向庚○○佯稱:下載「勤誠」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3 10:11 5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23 19:35 轉帳37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10/23 10:12 5萬元 58 B○○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王雅柔」,於113年9月19日寄送iMessage予B○○,並以LINE暱稱「小雅」與B○○加好友,嗣向B○○佯稱:下載永全證券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3 10:40 (起訴書漏載) 5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3/10/23 10:43 5萬元 113/10/24 09:21 5萬元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59 k○○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王雨晴」,於113年9月20日寄送簡訊予k○○,並加為LINE好友,嗣向k○○佯稱:下載「永全證券YQZQ-PLUS」投資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3 13:32 5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23 19:35 轉帳37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編號57、58】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13/10/23 13:34 4萬9,000元 60 甲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4日11時9分以LINE暱稱「欣欣」與甲子○加為好友,嗣向甲子○佯稱:其在元大證券上班,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甲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甲子○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24 09:57 10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與甲壬○、W○○、K○○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2,000元) (W○○願給付8,334,自114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K○○當場給付2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61 甲L○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理專」,於113年8月28日8時許寄送簡訊予甲L○,並以LINE暱稱「張鑫茹」與甲L○加好友,嗣向甲L○佯稱: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甲L○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劉梨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24 10:43 3萬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2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8日以LINE暱稱「小雅」與乙○○加為好友,嗣向乙○○佯稱: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因乙○○及時報警處理,其匯入之款項尚未遭提領,渠等洗錢犯行因而未遂。 113/10/24 11:41 4萬5,000元 楊文龍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與甲壬○、W○○、K○○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23,000元) (W○○願於114年12月20日前給付3,750元) (K○○當場給付9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3 甲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4日以LINE暱稱「JERRY」與甲玄○加為好友,嗣向甲玄○佯稱:下載「RCICAI」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甲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4 21:50 2萬元 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24 22:35 提領2萬元 000-00000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4 甲辛○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認識甲辛○,並以LINE暱稱「Wei」與甲辛○加好友,嗣向甲辛○佯稱:下載RTHYUTG虛擬貨幣交易所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5 00:40 1萬7,000元 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蝙蝠女 113/10/25 01:01 提領1萬7,000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5 M○○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1日透過交友軟體與M○○認識,並以LINE暱稱「林子杰」與M○○加好友,嗣向M○○佯稱:其為松果購物銷售部經理,可參加聯名活動有分紅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8 23:01 1萬元 王皓仁申辦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3/10/28 23:07 轉帳3,917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10/29 00:09 轉帳18,000元至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10/30 17:12 3萬元 林保成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 113/10/30 17:24 提領2萬8,000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6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透過交友軟體與戊○○認識,並以LINE暱稱「楊皓成」與戊○○加好友,嗣向戊○○佯稱:其為奇摩員工可參加活動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29 21:50 5萬元 n○○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w○○ 113/10/29 22:14至22:16 分別提領3萬元、3萬元、1萬8,000元(合計7萬8,000元) 新光銀行中華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甲壬○、W○○、w○○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33,000元) (w○○願給付1萬元,114年9月11日前給付5,000元、114年10月11日前給付5,000元) (W○○願於114年10月31日前給付5,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10/29 21:53 3萬元 67 v○○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證券投顧劉芳妤」,於113年9月19日15時49分寄送iMessage予v○○,並以LINE暱稱「劉芳妤」與v○○加好友,嗣向v○○佯稱:下載永全證券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30 09:53 20萬元 n○○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w○○ 113/10/30 10:24至10:25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全聯-台中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甲壬○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82,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w○○ 113/10/30 10:28至10:33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w○○ 113/10/31 00:09至00:1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合計20萬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68 甲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5日8時30分透過LINE傳送投資廣告予甲甲○,經甲甲○瀏覽後,與LINE暱稱「元大銀行_劉芳妤」加好友,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向甲甲○佯稱:下載永全證券APP,依指示投資以獲利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30 11:53 5萬元 n○○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w○○ 113/10/30 12:22 提領5萬元 統一中醫(臺中市○區○○路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9 Q○○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0日以LINE暱稱「蔡小姐」與Q○○加為好友,嗣向Q○○佯稱:下載「YQZQ-MAX」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0/31 16:02 (起訴書誤載為113/10/31) 5萬元 n○○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w○○ 113/10/30 16:21 提領5萬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11/01 09:36 5萬元 n○○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i○○ 113/11/01 09:56 提領2萬元 全聯-台中健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i○○ 113/11/01 10:01至10:0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全家-台中嘉勝(臺中市○區○○街00號) 113/11/01 09:37 5萬元 n○○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i○○ 113/11/01 10:05 提領2萬元 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臺中市○區○○街○○○號) i○○ 113/11/01 10:08 提領1萬8,000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2 13:07 5萬元 w○○ 113/11/02 13:41至13:44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2 13:07 5萬元 w○○ 113/11/02 13:51 提領2萬元 (合計提領18萬8,000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70 己○○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投顧」,於113年9月23日10時43分以LINE暱稱「曾思妍」與己○○加為好友,嗣向己○○佯稱:下載「YQZQ-MAX」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09:28 5萬元 n○○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i○○ 113/11/01 09:46 提領10萬元 統一醫德(臺中市○區○○街00號) 與甲壬○、K○○、W○○、甲U、i○○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萬1,000元) (K○○願於115年1月1日前給付2,000元) (W○○願於114年12月31日前給付5,000元) (甲U願於114年11月20日前給付2萬元) (i○○願給付10萬元,114年9月起,每月10日前給付5,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3/11/01 09:32 5萬元 71 甲地○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元大銀行專員」,於113年9月16日寄送簡訊予甲地○,並以LINE暱稱「馨」、「劉成偉」與甲地○加好友,嗣向甲地○佯稱:至「www.yongquqnsecurities.com/h5/#/」下載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甲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12:01 5萬元 n○○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i○○ 113/11/01 12:26至12:2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臺灣銀行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72 甲R○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以LINE暱稱「楊芷涵」與甲R○加為好友,嗣向甲R○佯稱: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甲R○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12:06 5萬元 n○○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i○○ 113/11/01 12:30至12:33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6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超學(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73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於臉書刊登投資廣告,經辰○○瀏覽後與LINE暱稱「STELLA」、「林家進」加好友,嗣向辰○○佯稱:下載「永全證券」投資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15:51 5萬元 n○○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i○○ 113/11/01 16:04 提領2萬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甲U達成調解 (甲U願於114年11月1日前給付2萬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3/11/01 15:52 5萬元 i○○ 113/11/02 00:10 提領8萬元 (合計10萬元) 統一永進(臺中市○區○○○路000號)       74 A○○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7日透過交友軟體與A○○認識,並以LINE暱稱「小阿Ru」與A○○加好友,嗣向A○○佯稱:其在東森購物工作,可以預存金額,不久可領回本金加回饋金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20:55 1萬元 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 113/11/01 21:05 提領5萬8,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5 甲A○ 詐欺集團成員於透過交友軟體與甲A○認識,並以LINE暱稱「順嘉」與甲A○加好友,嗣向甲A○佯稱:可在IKEA APP依指示投入本金,可賺取回饋云云,致甲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21:49 5萬元 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i○○ 113/11/01 22:11至22:16 分別提領6萬元、2萬元(合計8萬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與甲U達成調解 (甲U願於114年11月10日前給付6萬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3/11/01 21:50 5萬元 i○○ 113/11/03 00:55 10萬元 n○○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i○○ 113/11/03 01:07至01:11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11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三信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3 00:55 10萬元 n○○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i○○ 113/11/03 01:15至01:1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10萬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76 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中旬透過交友軟體與酉○○認識,並以LINE暱稱「小阿RU」與酉○○加好友,嗣向酉○○佯稱:其任職的公司正在做廠商回饋活動,投入資金後可回饋20%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21:52 1萬元 n○○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w○○ 113/11/02 00:12 提領1萬元 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臺中市○區○○街○○○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h○○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與h○○認識,並以LINE暱稱「林思漢」與h○○加好友,嗣向h○○佯稱:可在松果購物參加活動可賺取回饋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22:37 1萬元 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 113/11/02 00:08至00:09 提領2萬元、5,000元(合計2萬5,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8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3日透過交友軟體與午○○認識,並以LINE暱稱「李維」與午○○加好友,嗣向午○○佯稱:其有辦回饋券的活定,需先預存購物金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2 00:21 5萬元 王品軒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i○○ 113/11/02 00:55至00:56 分別提領6萬元、4萬元(合計10萬元) 台中健行路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玖。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3/11/02 00:22 5萬元 113/11/02 01:15 5萬元 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i○○ 113/11/02 01:31至01:33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統一永進(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2 01:19 4萬元 i○○ 113/11/02 01:35至01:36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合計10萬元) 三信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2 01:21 3萬元 79 f○○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9日7時16分以LINE暱稱「黃可晴 元大投顧」與f○○加好友,嗣向f○○佯稱:下載「YQZQ-MAX」投資APP,依指示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1 16:48 (起訴書誤載為113/11/02 01:21) 10萬元 徐天福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w○○ 113/11/01 17:31至17:40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合計9萬9,000元) 統一學士(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3/11/02 13:16 10萬元 n○○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w○○ 113/11/02 14:11至14:12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新光中華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113/11/02 13:18 10萬元 w○○ 113/11/02 14:17至14:21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合計11萬元) 全家-台中鑫華(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不詳(起訴書誤載為i○○) 113/11/03 00:47至00:4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合計5萬元) 三信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113/11/03 13:40 10萬元 n○○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w○○ 113/1104 00:46至00:47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 統一文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w○○ 113/11/04 00:51至00:53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合計11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台新北台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80 S○○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徐向北」與S○○加好友,嗣向S○○佯稱:至「www.ibairuifax.com」網站操作黃金期貨以獲利云云,致S○○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5 14:22 1萬4,616元 陳宥銓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 113/11/05 14:43 提領2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臺中市○區○○街○○○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1 N○○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投資加密貨幣」社團內刊登不實投資APP,經N○○於瀏覽後陷於錯誤,下載APP後操作,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05 14:52 2萬元 陳宥銓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 113/11/6 00:00 提領2萬元 三信銀行進化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2 甲未○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Instagram與甲未○認識,並以LINE暱稱「是龍哥ya」與甲未○加好友,嗣向甲未○佯稱:至「JOYBIT」投資網站投資美金概念股,保證獲利云云,致甲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11/15 15:50 10萬元 蔡羽沁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胖熊 113/10/15 16:17至16:18 分別提領5,000元、5,000元(合計1萬元) 統一熱天(臺中市○○區○○路○段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3 X○○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9日透過交友軟體與X○○認識,並以LINE暱稱「承恩」與X○○加好友,嗣向X○○佯稱:其在大創任職,可參加活動賺取回饋云云,致X○○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1 19:19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黑衣人 114/01/01 19:51 提領2萬元 台中二信水湳分社(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01/01 19:20 1萬元 84 甲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透過交友軟體與甲天○認識,並以LINE暱稱「林姿妤」與甲天○加好友,嗣向甲天○佯稱:其在大創任職,可參加進駐方案賺取回扣云云,致甲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1 20:22 2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4/01/01 20:54 提領2萬元 全聯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與甲壬○、W○○、K○○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5,600元) (W○○願於114年10月20日前給付1,875元) (K○○當場給付6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01/02 19:16 1萬元 瘦子 114/01/02 21:26 提領1萬元 7-11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85 L○○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中透過交友軟體與L○○認識,並以LINE暱稱「BOU」與L○○加好友,嗣向L○○佯稱:至「daisof.com」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1 20:55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4/01/01 21:03 提領1萬元 全聯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與甲壬○、甲U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100元) (甲U願於114年10月25日前給付2,0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6 甲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中透過交友軟體與甲酉○認識,並以LINE暱稱「cheng」與甲酉○加好友,嗣向甲酉○佯稱:參加大創百貨儲值活動會返還現金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1 23:06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黑衣人 114/01/01 23:25 提領2萬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台中二信水湳分社(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7 F○○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F○○認識,並加LINE好友,嗣向F○○佯稱:可在DAISO購物賺取紅利,保證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2 21:11 4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2 21:24至21:25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合計4萬元) 7-11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與甲壬○、甲U、W○○、K○○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16,000元) (甲U願於114年11月30日前給付8,000元) (W○○願給付2,500元,自114年11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K○○當場給付8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8 T○○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透過交友軟體與T○○認識,並以LINE暱稱「浩誠」與T○○加好友,嗣向T○○佯稱:其公司有回饋廠商的活動,儲值現金可獲利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3 13:13 1萬2,000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4/01/03 15:46 提領1萬3,000元(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全聯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9 甲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5B4 透過交友軟體與甲庚○認識,並以LINE暱稱「柏皓」與甲庚○加好友,嗣向甲庚○稱:至大創參加廠商專案活動可返還現金30%云云,致甲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5 00:15 5,000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5 00:31 提領5,000元 全家台中福多(臺中市○區○○路00號) 與甲壬○、W○○、K○○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4,000元) (W○○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1,667元) (K○○當場給付500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01/05 21:28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5 21:53 提領1萬5,000元 統一陜西(臺中市○區○○路00號) 114/01/05 21:29 5,000元 90 甲T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日本旅行團」刊登不實旅行團廣告,經甲T於114年1月4日23時許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5 16:38 3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領出,尚在帳戶中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4/01/06 11:07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6 14:17至14:18 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4,000元(合計4萬4,000元) 7-11陝西(臺中市○區○○路00號) 91 甲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4日透過「591出租平台」私訊甲宇○,佯稱:至ULINK網站投資彼特幣以獲利云云,致甲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6 16:45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瘦子 114/01/06 17:32 提領1萬元 K○○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2 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7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地○○,佯裝為地○○女兒,急需用錢云云,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8 13:45 10萬元 許力仁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跨行轉帳 114/01/08 14:56 轉帳19萬元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K○○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詐欺總額6,71萬,600元 丁○○提領總額96萬4,000元 w○○提領總額1,08萬6,000元 i○○提領總額92萬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973,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海洋車隊使用之人頭帳戶 調解情形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甲T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日本旅行團」刊登不實旅行團廣告,經甲T於114年1月4日23時許瀏覽後陷於錯誤,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5 16:38 3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壬○、W○○、甲U (同附表一編號90重複) 114/01/06 11:07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甲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14日透過「591出租平台」私訊甲宇○,佯稱:至ULINK網站投資彼特幣以獲利云云,致甲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06 16:45 1萬元 陸宜美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壬○、W○○、甲U (同附表一編號91重複) 3 c○○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0日透過臉書與c○○認識,並以LINE暱稱「芸芸」與c○○加好友,嗣向c○○佯稱:可至「Booking」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20 20:47 2萬元 李宜德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W○○達成調解 (W○○願於114年9月20日前給付1,250元)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u○○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透過Instagram與u○○認識,並邀請加入LINE「113年130萬企業貸款」群組,嗣向u○○佯稱:投資貸款包奘,保證獲利3%云云,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20 22:13 (起訴書誤載為 22:05) 3萬元 李宜德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即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甲壬○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62,000元)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01/20 22:21 (起訴書誤載為22:13) 3萬元 114/01/21 16:35 3萬元 114/01/21 16:37 3萬元 114/01/21 21:35 3萬元 5 甲G○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與甲G○認識,嗣向甲G○佯稱:可在東森購物網,以1萬元買取價值大於1萬元之購物點數云云,致甲G○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23 18:28 1萬元 黃于津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甲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透過交友軟體與甲丑○認識,並以LINE暱稱「王柏均」與甲丑○加好友,嗣向甲丑○佯稱:可在大創百貨王戰投資跨境電商,保證獲利云云,致甲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1/25 22:05 (起訴書誤載為113/12/22 14:29) 1萬元 黃于津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Y○○ 詐欺集團成員於Threads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Y○○瀏覽後與LINE暱稱「蕭明道」、「劉晴雯」加好友,嗣向Y○○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Y○○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2/12 12:17 70萬元 林琰書申辦之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4/02/16 11:54 5萬元 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02/16 11:55 5萬元 8 甲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刊登不實投資股票廣告,經甲亥○瀏覽後與LINE暱稱「吳岳宸」加好友,嗣向甲亥○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甲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2/12 19:58 3萬元 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P○○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股票廣告,經P○○瀏覽後與LINE暱稱「心靈驛站,助你前行Direction」、「陳怡靜」、「合佳投資有限公司」加好友及群組,嗣向P○○佯稱: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2/14 19:58 5萬元 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m○○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股票廣告,經m○○瀏覽後與詐騙集團成員加LINE好友,嗣向m○○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4/02/16 20:14 5萬元 陳尚翊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與甲壬○、W○○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2,000元) (W○○願給付6,250元,於114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 W○○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4/02/16 20:17 5萬元 詐欺總額122萬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交付時間、地點、金額 偽造資料 面交 車手 轉交之對象、款項、時間、地點(第一層) 轉交之對象、款項、時間、地點(第二層) 轉交之對象、款項、時間、地點(第三層) 調解情況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 1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TILTOK影音平台刊登不實投資影片,經宙○○瀏覽與LINE暱稱「勝嘉」加好友,嗣向宙○○佯稱:至網站輸入基本資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相約於右列時間、地點面交,甲J○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冒用「勝嘉投資」名義,先至超商列印右列偽造資料,向宙○○出示工作證,並收取右列金額,再交付存款憑證予宙○○而行使之。 114年3月7日9時24分至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交付50萬元。 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偵35287卷一第749頁上圖) 甲J○ 114年3月7日9時28分至臺北市○○區○○路0號巷內,交付50萬元予卯○○。 114年3月7日12時55分至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北平路口之勝博殿外,交付50萬元予x○○。 114年3月7日20時40分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墨鐵會館1樓,交付30萬元予甲寅○。 與甲壬○、甲寅○、x○○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2萬元) (甲寅○願給付2萬元,114年8月15日前給付1萬元、114年8月29日前給付1萬元) (x○○願給付3萬元,於114年8月15日前給付15,000元、於114年8月29日前給付15,000元) 甲J○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各壹份均沒收。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2 未○○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抖音平台及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未○○瀏覽後加入投資群租,嗣向未○○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相約於右列時間、地點面交,甲J○遂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冒用「勝嘉投資」名義,先至超商列印右列偽造資料,向未○○出示工作證,並收取右列金額,再交付存款憑證予未○○而行使之。 114年3月7日19時24分至苗栗縣○○市○○○街00號長安城社區交付10萬元。 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偵35287卷一第749頁下圖) 甲J○ 114年3月7日19時24分至苗栗縣○○市○○○路00號,交付10萬元予卯○○。 114年3月7日22時8分至臺中市○○區○○○路00000號之統一超商北庄門市,交付10萬元予甲寅○。 甲J○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勝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各壹份均沒收。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法 詐團指示出金時間 出金手 轉出帳號 出金金額 調解情形 實際匯款時間 1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TILTOK影音平台刊登不實投資影片,經宙○○瀏覽與LINE暱稱「勝嘉」加好友,嗣向宙○○佯稱:至網站輸入基本資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交付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予面交車手,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宙○○帳戶內,以取信宙○○。 114/2/24 12:47 陳聖樺 陳聖樺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與甲壬○、x○○達成調解 (詳附表三編號1) 114/2/25 12:54 114/3/4 12:25 謝建仲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4/3/4 14:33 114/3/6 12:52 x○○ x○○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4/3/6 14:16 114/3/7 11:59 x○○ x○○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5萬元 114/3/7 15:38 114/3/10 12:11 x○○ x○○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元 114/3/10 13:04 2 癸○○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吳岳宸」加癸○○好友,嗣向癸○○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15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癸○○帳戶內,以取信癸○○。 114/3/10 12:00 x○○ x○○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733元 114/3/10 12:10 3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股票廣告,經寅○○瀏覽後與LINE暱稱「張仁宏」加好友,嗣向寅○○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20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寅○○帳戶內,以取信寅○○。 114/2/21 14:23 謝建仲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與甲壬○達成調解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6,200元) 114/2/21 14:59 114/3/4 12:24 謝建仲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4/3/04 14:34 4 G○○ 詐欺集團成員於抖音刊登不實投資影片,經G○○瀏覽後與LINE暱稱「林愛琴-股圖解密R-3」加好友,嗣向G○○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G○○帳戶內,以取信G○○。 114/2/21 12:36 謝建仲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3,357元 114/2/21 15:15 (起訴書誤載為14:59) 5 d○○ 詐欺集團成員於抖音刊登不實投資貼文,經d○○瀏覽後與LINE暱稱「蕭明道」加好友,嗣向d○○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6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d○○帳戶內,以取信d○○。 114/3/6 14:44 x○○ x○○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3,500元 114/3/6 14:47 6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8日初透過Instagram與e○○認識,並以LINE暱稱「黃思穎」與e○○加好友,嗣向e○○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50萬3,647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e○○帳戶內,以取信e○○。 114/3/7 13:14 x○○ x○○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元 114/3/7 13:19 114/3/10 12:22 x○○ x○○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114/3/10 12:32 114/3/10 12:22 x○○ x○○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4/3/10 17:49 7 l○○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間以LINE暱稱「煊煊」加l○○為好友,嗣向l○○佯稱:下載「匯e智能贏家」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3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l○○帳戶內,以取信l○○。 114/3/6 13:49 x○○ x○○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與x○○達成調解 (x○○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3,000元) 114/3/6 14:15 114/3/7 12:28 x○○ x○○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6,200元 114/3/7 13:13 114/3/10 12:22 x○○ x○○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14/3/10 13:05 8 o○○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9日透過Instagram與o○○認識,並以LINE暱稱「胡禎宏」與o○○加好友,嗣向o○○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168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o○○帳戶內,以取信o○○。 114/3/7 12:00 x○○ x○○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114/3/7 13:12 9 甲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於臉書刊登不實股票投資廣告,經陳麗娜瀏覽後與LINE暱稱「劉晴雯」加好友,嗣向陳麗娜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以獲利云云,致陳麗娜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22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甲巳○帳戶內,以取信甲巳○。 114/3/6 13:09 x○○ x○○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元 與x○○達成調解 (x○○當場給付2,000元) 114/3/6 14:14 10 甲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4日以LINE暱稱「李淑依」加甲辰○為好友,嗣向甲辰○佯稱:下載「勝嘉投資」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51萬5,297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甲辰○帳戶內,以取信甲辰○。 114/2/24 10:05 謝建仲 謝建仲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570元 114/2/24 12:41 114/2/24 17:17 許喆緯 至潭子郵局現金匯款 40萬元 114/2/25 10:06 11 甲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30日於Threads刊登不實股票投資訊息,經甲申○瀏覽後,與LINE暱稱「張銘」加好友,嗣向甲申○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及面交合計113萬1,000元至指定帳戶內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甲申○帳戶內,以取信甲申○。 114/2/24 15:58 甲寅○ 至統一超商向勝門市ATM現金存款 4,000元 與甲壬○、x○○達成調解 (x○○願於114年9月30日前給付3,000元) (甲壬○願於115年2月28日前給付5,700元) 114/2/24 21:07 114/3/6 12:52 x○○ x○○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4/3/6 14:12 12 甲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底於Threads刊登不實投資訊息,經甲戌○瀏覽後,與LINE暱稱「勝嘉客服智慧聯合」加好友,嗣向甲戌○佯稱:下載「勝嘉AI」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甲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甲戌○帳戶內,以取信甲戌○。 114/3/6 12:53 x○○ x○○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000元 114/3/6 14:13 13 甲O○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底透過LINE群組與甲O○認識,並以LINE暱稱「媛」與甲O○加好友,嗣向甲O○佯稱: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甲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5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甲O○帳戶內,以取信甲O○。 114/3/7 11:25 x○○ x○○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4/3/7 11:30 14 甲Q○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初於抖音平台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甲Q○瀏覽後,與LINE暱稱「陳弘哥」、「陳寶月」加好友,嗣向甲Q○佯稱:下載「勝嘉投資」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甲Q○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31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甲Q○帳戶內,以取信甲Q○。 114/3/7 12:13 x○○ x○○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5,032元 114/3/7 13:13 15 q○○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底於抖音平台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q○○瀏覽後,與LINE暱稱「實戰達人」加好友,嗣向q○○佯稱:加入「信宇投資公司」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33萬元至指定帳戶內,嗣詐騙集團成員將右列金額於右列時間充當獲利匯回q○○帳戶內,以取信q○○。 114/3/7 13:14 x○○ x○○申辦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與x○○達成調解 (x○○願於114年8月15日前給付3,000元) 114/3/7 13:18 出金總額90萬,892元 x○○出金總額36萬2,965元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交付、匯款時間 被害人交付銀行帳戶 提領犯嫌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調解情形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6日10時許,以「富邦銀行行員」、「李志成警員」、「檢察官」等名義,撥打電話予天○○,佯稱:其資料遭盜辦開戶,需要交付銀行提款卡以調查金流云云,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交付時間交付右列帳戶提款卡,及將帳戶內款項匯至其太太張金蕊帳戶內,嗣經詐騙集團成員於右列提領時間提領右列金額。 113年5月8日11時許 天○○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帳戶內原餘額102萬7,970元】                 甲U ①113年5月8日  16時7分26秒 ②113年5月8日  16時9分8秒 ③113年5月8日  16時9分56秒 ①2萬元 ②3萬元 ③6萬5,000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與甲U、w○○、甲C○ 達成調解 (甲U願於114年11月1日前給付10萬元) (w○○願給付8萬元,自114年11月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8,000元) (甲C○願給付65萬元,自115年12月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 甲U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w○○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C○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w○○ ④113年5月9日  9時23分20秒 ⑤113年5月9日  9時24分6秒 ④5萬元 ⑤6萬5,000元 永豐銀行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街○段000○000號 甲U ⑥113年5月10日10時30分24秒 ⑦113年5月10日10時30分58秒 ⑥5萬元 ⑦6萬5,000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甲C○ ⑧113年5月12日9時32分44秒 ⑨113年5月12日9時33分32秒 ⑧6萬5,000元 ⑨5萬元 永豐銀行西屯分行 臺中市○○區○○○路00號 甲C○ ⑩113年5月13日9時55分27秒 ⑪113年5月13日9時56分11秒 ⑩6萬5,000元 ⑪5萬元 永豐銀行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街○段000○000號 甲C○ ⑫113年5月14日9時13分44秒 ⑬113年5月14日9時14分19秒 ⑫6萬5,000元 ⑬5萬元 永豐銀行興大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號 甲C○ ⑭113年5月15日1時38分25秒 ⑮113年5月15日1時39分13秒 ⑭6萬5,000元 ⑮5萬元 永豐銀行大里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號 甲C○ ⑯113年5月16日00時19分39秒 ⑰113年5月16日00時19分39秒 ⑯6萬5,000元 ⑰5萬元 永豐銀行西屯分行 臺中市○○區○○○路00號 甲C○ ⑱113年5月17日00時12分18秒 ⑲113年5月17日00時12分54秒(起訴書誤載為113年5月18日) ⑱6萬1,000元 ⑲5萬元 (嗣於113年5月17日0時24分,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交付61000元予駕駛RDR-5652汽車之甲N○)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甲U共領取23萬元 甲C○共領取68萬6,000元 w○○共領取11萬5,000元 113年5月8日11時許 張金蕊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內原餘額709萬8,668元】                             甲U ①113年5月8日  16時11分1秒 ②113年5月8日  16時11分33秒 ①5萬元 ②6萬5,000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w○○ ③113年5月9日  9時25分11秒 ④113年5月9日  9時25分45秒 ③5萬元 ④6萬5,000元 永豐銀行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街○段000○000號 甲U ⑤113年5月10日10時31分54秒 ⑥113年5月10日10時32分30秒 ⑤5萬元 ⑥6萬5,000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甲C○ ⑦113年5月12日9時47分33秒 ⑧113年5月12日9時48分17秒 ⑦6萬5,000元 ⑧5萬元 永豐銀行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號 甲C○ ⑨113年5月13日10時16分29秒 ⑩113年5月13日10時17分6秒 ⑨6萬5,000元 ⑩5萬元 永豐銀行西屯分行 臺中市○○區○○○路00號 甲C○ ⑪113年5月14日9時1分16秒 ⑫113年5月14日9時1分52秒 ⑪6萬5,000元 ⑫5萬元 永豐銀行大里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號 甲C○ ⑬113年5月15日1時51分49秒 ⑭113年5月15日1時52分23秒 ⑬6萬5,000元 ⑭5萬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甲C○ ⑮113年5月16日00時6分00秒 ⑯113年5月16日00時6分43秒 ⑯6萬5,000元 ⑰5萬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天○○於113年5月16日11時13分轉帳550萬元至張金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C○ ⑰113年5月17日00時21分31秒 ⑱113年5月17日00時22分04秒 ⑰6萬5,000元 ⑱5萬元 永豐銀行興大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甲C○ ⑲113年5月18日00時04分14秒 ⑳113年5月18日00時04分48秒 ⑲6萬5,000元 ⑳5萬元 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甲C○ ㉑113年5月19日00時24分53秒 ㉒113年5月19日00時25分26秒 ㉑6萬5,000元 ㉒5萬元 永豐銀行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甲C○ ㉓113年5月20日00時01分49秒 ㉔113年5月20日00時02分26秒 ㉓6萬5,000元 ㉔5萬元 永豐銀行北臺中分行臺中市○區○○街○段000○000號 甲C○ ㉕113年5月21日00時07分44秒 ㉖113年5月21日00時08分16秒 ㉕6萬5,000元 ㉖5萬元 永豐銀行西屯分行臺中市○○區○○○路00號 甲C○ ㉗113年5月22日00時08分08秒 ㉘113年5月22日00時08分46秒 ㉗6萬元 ㉘5萬元 (嗣於113年5月22日0時28分,至臺中市南屯區市○○○路000號交付5萬元予駕駛RDR-5652汽車之甲N○) 永豐銀行大里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 甲U共領取23萬元 甲C○共領取126萬元 w○○共領取11萬5,000元 113年5月16日11時許 張金蕊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4日14時42分 天○○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天○○申辦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張金蕊申辦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交付款項時間 面交地點 交付金額 取款車手 偽造之文書 所犯之罪、所處之刑 1 E○○ (起訴書誤載為吳芳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27日於Youtube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經E○○瀏覽後與LINE暱稱「鴻橋國際營業員」加好友,嗣向E○○佯稱:可下載「鴻橋國際貿易」APP,投資股票以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金額予t○○,t○○並交付右列偽造之文書。 113年8月1日12時30分許 臺南市○○區○○○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臺南北州門市 30萬元 t○○ 偽造之鴻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上有偽造之鴻橋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陳維 印文及署押) 鴻運企劃案協議書(上有偽造之鴻橋國際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甲C○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七: ㈠K○○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處理方式 1 已使用煙彈2顆 不予沒收 2 哈密瓜口味煙彈7盒 不予沒收 3 未使用煙彈4顆 不予沒收 4 電子煙桿1支 不予沒收 2樓 5 愷他命1罐(毛重12.0公克) 不予沒收 6 愷他命1包(毛重29.7公克) 不予沒收 7 K盤1個 不予沒收 8 對講機1臺 不予沒收 9 點鈔機1臺 不予沒收 10 電子磅秤2臺 不予沒收 11 夾鏈袋1批 不予沒收 12 封口機1臺 不予沒收 13 研磨棒1支 不予沒收 14 研磨缽1個 不予沒收 15 咖啡粉2包 不予沒收 16 新臺幣6100元 不予沒收 17 iPhone手機1支(密碼1619) 沒收 18 智慧型手機1支 不予沒收 19 毒品咖啡包1包(毛重4公克) 不予沒收 20 iPhone手機1支 不予沒收 3樓 21 iPad平板1臺 不予沒收 22 對講機1臺 不予沒收 23 夾鏈袋1批 不予沒收 24 分裝罐1包 不予沒收 25 分裝袋(發字樣)4包 不予沒收 26 分裝袋(BOARD字樣)1包 不予沒收 27 喵喵2包(毛重133.4公克) 不予沒收 ㈡甲寅○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處理方式 1 現金新臺幣118,500元 不予沒收 2 iPhone手機1支 (含門號號SIM1張) 沒收 3 「GIVENCHY」字樣毒品咖啡包18包 不予沒收 4 現金新台幣235,200元 不予沒收 5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不予沒收 ㈢甲U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處理方式 1 iPhone香檳金手機1支 (含門號號SIM1張) 沒收 2 iPhone香檳金手機1支 (含門號號SIM1張) (IMEI:000000000000000) 不予沒收 3 APPLE平板電腦1台 (IMEI:000000000000000) 不予沒收 4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不予沒收 5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不予沒收 6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 不予沒收 7 金融卡4張 (中國信託2張、板信銀行1張、玉山銀行1張) 不予沒收 8 國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不予沒收 9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不予沒收 10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不予沒收 11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不予沒收 12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不予沒收 13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不予沒收 14 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不予沒收 15 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不予沒收 16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 不予沒收 ㈣i○○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處理方式 1 iPhone13藍色手機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1張) 不予沒收 ㈤W○○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與數量 處理方式 1 iPhone14Pro手機1支 (含門號號SIM1張) 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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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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