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黃佳琪、彭國能、黃立宇
- 被告蔡宗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1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宗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與下述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年8月上旬加入內部成員包含在通訊軟體LINE上暱稱為「人資—林晨熙」及「人資—王心彤」等人所組織,屬 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而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由被告從事持偽造之工作證、收款收據及契約書等文件出面取信遭訛詐之被害人,向其收取所屬集團訛詐之款項後,再將贓款轉交上手成員,據此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本質與去向,被告則可因此賺取不法報酬。而上開集團內之不詳成員則自不詳之時間開始,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上以暱稱「Tommy Mia Callie」刊登虛偽之投資廣告,並邀約使用LINE為聯繫工具,旋假冒「謝金河」及暱稱「芷妍—股感日記」之詐欺集團成員即邀約被害人加入「股市牧羊人」之詐騙群組,且慫恿下載「智投家APP」後,即以收取投資款名義訛詐被害人出面交款。 同年7月9日,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情,遂輾轉加入上開「股市牧羊人」群組,並佯裝欲投資新臺幣(下同)30萬元,遂與上開集團內不詳成員相約於同年8月11日上午11時 許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前交款。被告於上開約定後, 隨即聽從「人資—林晨熙」之指示,先前往上址附近之便利商店,利用「人資—林晨熙」所提供之QRcode列印其上有偽造「偉喬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代表人「林義守」名義及印文之假投資協議書、其上有偽造上開公司與代表人名義及印文並有偽造上開公司統一發票章印文之假收據,且在上開假收據之經辦人欄位上簽署被告自己之姓名及蓋印後,旋於上開約定之時間、地點出面與喬裝交付投資款之員警接洽。雙方見面後,被告立即出示隨身攜帶之行動電話中所存之偽造上開公司名義之工作證照片,且交付上開偽造之收據與投資協議書取信喬裝員警;員警見狀,認時機成熟,遂當場表明身分且逮捕被告,並扣有上開偽造之假收據4張、假投 資協議書2份、被告所持用之蘋果品牌行動電話1支及喬裝員警準備之30萬元餌鈔(嗣已發還),因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 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本文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被告蔡宗武業於114年10月1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立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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