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130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2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弘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525號、第31422號、第34741號、第35568號、第35650號、第36934號、第39943號)、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4232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A32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至35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32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玄武門」(又名「快速指示」)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本案起訴、追加起訴及審理範圍內)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以詐術非法收集金融機構帳戶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寄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資料,A32再依「玄武門」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領取該等帳戶資料後,旋依「玄武門」指示,將該等帳戶資料寄送至「玄武門」指定之地點。嗣又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另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三所示人,施用如附表三所示之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三所示之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提領、轉匯一空,致生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
二、A32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因不詳之人欲以新臺幣(下同)45萬元向A32收購金融帳戶,A32遂於民國114年4月13日至114年4月14日間,將自己申辦使用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在不詳地點交付給不詳之人。嗣不詳詐欺組織成員對如附表四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四所示之詐術,使如附表四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再由不詳之人將款項提領、轉匯一空,致生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
三、案經A03、A09、A06、A14、A07、A11、A31、A08、A21、A22、A23、A24、A05、A15、A16、A17、A18、A19、A20、A04、A25、A27、A28、A29、A30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少年警察隊、第二分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A06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A33、A34、A35、A36、少年A37(民國00年0月生,以下逕稱A37)、A38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32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五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經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且自陳因本案分別取得5,000元、250元報酬(見金訴4130卷第280頁、金訴4240卷第44頁),惟被告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且亦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故無論修正前與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均無適用,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至7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以詐術收集金融機構帳戶罪;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8至3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36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公訴意旨雖認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均係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惟查被告此部分犯行係為取得人頭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詐欺他人匯入款項後,提領、轉交詐欺所得款項,藉此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僅為實施該詐欺犯行之犯罪目的、動機,且於詐欺所得款項匯至人頭帳戶前,帳戶內既不存在詐欺所得等不法款項,自無所謂使贓款來源合法化、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該贓款與詐欺取財犯罪關聯性之效果可言。是單憑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而取得包裹內帳戶資料之行為,尚無從論以被告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前揭所指,尚有未洽。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已載明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手法詐欺騙被害人6人,因而詐取被害人6人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帳戶資料,被告再依照「玄武門」之指示前往超商領取裝有上開帳戶資料包裹之犯行,已該當以詐術非法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犯罪,且本院於審理過程中,業就該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對被告為實質調查、訊問,使其有辯明之機會,縱未告知此部分犯罪事實對應之罪名,亦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1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就前揭公訴意旨容有未洽部分,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理。
㈣被告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玄武門」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部分所犯各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部分,係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侵害如附表四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部分,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㈨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5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㈩刑之加重與減輕說明:
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13年10月2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又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犯罪性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足認其並未因前案執行而悛悔改過,對於刑罰之反省能力較為薄弱,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等語,應屬有據,尚無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⒉被告尚未自動繳納犯罪所得,已如前述,故不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其刑之規定;亦未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故亦無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適用。
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係對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則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係從事取簿手之工作,且依卷內事證,難認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告訴人A37為少年,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不能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另移送併辦部分(114年度偵字第423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8525、31422、34741、35568、35650、36934、39943號)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被害人均為A06),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遭到詐欺,導致畢生積蓄化為烏有,詎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為貪圖賺取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從事取簿手工作及提供帳戶賺取報酬,其行為不但造成如附表三、四所示被害人財產法益均受到損害,同時使所屬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非本件起訴及追加起訴範圍)之其他不法份子得以隱匿其等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風險,助長詐欺犯罪,並破壞金融秩序與社會互信,所為尤值非難;審酌被告本案犯罪過程中之角色地位,暨考量被害人因受詐欺所受損害之程度,且被告與被害人A05、A04、A06、A25、A19、A33均成立調解等情(見本院金訴4130卷第219頁至第221頁、第319、320頁);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金訴4130卷第281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36部分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本院審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部分主要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仍係以加重詐欺取財罪為主,而所量處之宣告刑,應已足生刑罰之儆戒作用,認不予併科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即已足充分評價被告本案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附此敘明。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法律拘束性之原則下,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本院經審酌上開各節後,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部分所犯各罪固應依法分論併罰,惟其所犯各罪,實乃基於取簿手之犯罪類型與分工模式,犯罪時間皆於114年4月至5月間,致其於同時段內所犯各罪之間所受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參諸刑法數罪併罰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本案帳戶資料未據扣案,審酌該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對於詐欺集團而言,已失其匿名性,亦已無從再供犯罪使用,且該帳戶資料實質上並無經濟價值,亦非屬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查,附表三、四所示之被害人因受騙而匯款之款項,業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往領出,並未查扣,且該洗錢財物非被告所得管領、支配,被告非實際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若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5250元(5000元+250元),未據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堂安追加起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
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
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犯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犯罪所得(新臺幣) 1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1所示A03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250元(5000元+250元) 2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2所示A04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3所示A05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4所示A06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5所示A07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6所示A08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二編號7所示A33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所示A09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2所示A10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0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3所示A11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4所示鄭倩勻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2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5所示A13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6所示A14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7所示A15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8所示A16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9所示A17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0所示A18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1所示A19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2所示A20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0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3所示A21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4所示A22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5所示A23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3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6所示A24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4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7所示A25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8所示A26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19所示A27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7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20所示A28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8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21所示A29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22所示A30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0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23所示A39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24所示A34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2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25所示A35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26所示A36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 如犯罪事實一㈠附表三編號27所示A37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如犯罪事實㈠附表三編號28所示A38部分 A3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6 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A31部分 A32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術 受騙帳戶 A32取簿時間與地點 1 A03 (114年度偵字第28525號) 佯稱:提供金融帳戶可協助審核申請補助金云云 1、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3、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6、土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7、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8、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114年5月4日12時16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正勤門市領取。 2 A04 (114年度偵字第39943號) 佯稱:須提供金融卡代為包裝帳戶資料,以利申請貸款云云 1、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3、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114年5月5日10時17分許,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新市政門市領取。 3 A05 (114年度偵字第35568號) 佯稱:提供金融帳戶可協助申請福利金云云 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114年5月6日11時1分許,前往臺中市○○區○○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鑫工和門市領取。 4 A06 (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第35650號) 佯稱:欲合作開店,須提供帳戶資料云云 1、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簽帳卡及密碼)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6日13時37分許,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立新門市領取。 5 A07 (114年度偵字第31422號) 佯稱:提供金融帳戶可協助申請青年創業補助金云云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含提款卡及密碼) 114年5月6日16時24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好時光門市領取。 6 A08 (114年度偵字第36934號) 佯稱:可協助貸款云云 1、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2、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3、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 114年5月7日12時2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廣洽門市領取。 7 A33 (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4月底之某時許,向A33佯稱:提供身分證、提款卡及密碼等,即可申請家庭代工材料、減免稅金云云,致A3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帳戶資料寄送至右列地點。 1.A33所申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2.A33所申設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 114年5月2日9時17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之统一超商惠富門市領取。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術 匯款時間、款項(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A09 (114年度偵字第28525號) 佯稱:欲購買商品,須協助操作認證云云 1、114年5月5日13時46分許,匯款5萬1元。 2、114年5月5日13時49分許,匯款5萬1元。 A03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A10 (114年度偵字第31422號) 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4年4月28日9時33分許,臨櫃匯款16萬5200元。 A07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A11 (114年度偵字第31422號) 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4年4月29日11時52分前某時許,臨櫃匯款7萬7000元。 A07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鄭倩勻 (114年度偵字第35650號) 佯稱:抽中股票須繳納款項云云 114年5月23日16時5分許,匯款5萬元。 A06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A13 (114年度偵字第35650號) 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14年5月24日11時54分許,匯款3萬元。 2、114年5月24日11時55分許,匯款2萬元。 A06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A14 (114年度偵字第35650號) 佯稱:已投資獲利,須繳納驗證金才能出金云云 114年5月23日16時35分許,匯款5萬元。 A06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A15 (114年度偵字第35568號) 佯稱:中獎通 知須繳納保證金云云 114年5月6日18時4分許,匯款1萬2000元。 A05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A16 (114年度偵字第35568號) 佯稱:可領取公益基金須繳納認證費用云云 114年5月6日20時14分許,匯款1萬2000元。 A05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A17 (114年度偵字第35568號) 佯稱:中獎通 知須繳納保證金云云 114年5月6日20時35分許,匯款1萬2000元。 A05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A18 (114年度偵字第35568號) 佯稱:可領取公益基金須繳納認證費用云云 1、114年5月6日21時37分許,匯款1萬2000元。 2、114年5月6日22時45分許,匯款4萬8000元。 A05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A19 (114年度偵字第35568號) 佯稱:欲購買演唱會門票,改由台灣便利配支付,並傳送假客服連結協助開通帳號云云 114年5月7日00時10分許,匯款4萬9206元。 A05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A20 (114年度偵字第35568號) 佯稱:欲購買香水,改由PCHOME交易,並傳送假客服連結協助認證問題云云 1、114年5月6日21時26分許,匯款4萬9968元。 2、114年5月6日21時29分許,匯款4萬9983元。 A05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A21 (114年度偵字第36934號) 佯稱:欲購買商品,須協助通過賣貨便認證云云 114年5月9日14時42分許,匯款4萬9123元。 A08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A22 (114年度偵字第36934號) 佯稱:須支付租屋保證金云云 114年5月9日16時許,匯款1萬4000元。 A08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A23 (114年度偵字第36934號) 佯稱:欲購買商品,須協助通過萊賣貨認證云云 114年5月9日15時18分許,匯款3萬9561元。 A08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A24 (114年度偵字第36934號) 佯稱:欲購買商品,須協助通過萊賣貨認證云云 1、114年5月9日15時3分許,匯款4萬2100元。 2、114年5月9日15時4分許,匯款3萬2010元。 A08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A25 (114年度偵字第39943號) 佯稱:要購買演唱會門票,惟須透過超商賣貨便進行交易,並傳送客服連結協助處理云云 1、114年5月5日23時53分許,匯款5萬元。 2、114年5月5日23時54分許,匯款5萬元。 A04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A26 (114年度偵字第39943號) 佯稱:要購買偶像小卡,惟須透過PCHOME網家速配進行交易,並傳送客服連結協助處理云云 114年5月5日23時26分許,匯款99元。 A04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A27 (114年度偵字第39943號) 佯裝為友人,佯稱:急需借錢云云 114年5月5日20時55分許,匯款4萬元。 A04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A28 (114年度偵字第39943號) 佯裝為友人,佯稱:急需借錢云云 1、114年5月5日20時47分許,匯款5萬元。 2、114年5月5日20時49分許,匯款5萬元。 A04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A29 (114年度偵字第39943號) 佯裝為親友,佯稱:急需借錢云云 1、114年5月5日21時35分許,匯款5萬元。 2、114年5月5日21時36分許,匯款5萬元。 A04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A30 (114年度偵字第39943號) 佯稱:要購買演唱會門票,惟須透過綠界科技平台進行交易,並傳送客服連結協助處理云云 114年5月5日23時45分許,匯款4萬9996元。 A04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A39 (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之某時許,佯為情趣閣店商平台客服,向A39佯稱:商品機器故障,無法如期出貨,需依指示退費云云,致A39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2日21時10分許,匯款6,079元。 A33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A34 (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日19時許,向A34佯稱:繳納會費可加入俱樂部,到博弈網站速約匯款激活,有更高投資報酬率云云,致A34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4年5月2日20時32分許,匯款5萬元。 2、114年5月2日20時33分許,匯款3萬6,000元。 A33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A35 (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20時42分許,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35佯稱:要使用賣貨便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需依客服指示操作云云,致A35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4年5月2日20時42分許,匯款4萬7,987元。 2、114年5月2日22時4分許,匯款9,987元。 A33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5月2日21時51分許,匯款8,997元。 A33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A36 (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20時43分許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36佯稱:要以賣貨便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需依客服指示操作云云,致A36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2日21時37分許,匯款3萬0,055元。 A33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A37 (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19時許,佯為買家及客服,向A37佯稱:要以交貨便平台購買其刊登之商品,需依客服指示操作云云,致A37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5月2日21時38分許,匯款9,998元。 A33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 A38 (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2日19時許,佯為A38之親戚,向A38佯稱:帳戶被限制,需要借款協助轉帳云云,致A38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4年5月2日21時25分許,匯款5萬元。 2、114年5月2日21時29分許,匯款5萬元。 A33所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術 匯款時間、款項 匯入帳戶 1 A31 (114年度偵字第34741號) 佯稱:欲借款投資云云 1、114年4月16日14時40分許,匯款5萬元。 2、114年4月16日14時41分許,匯款5萬元。 A32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五】
編號 卷證 1 《證人證述》 (一)告訴人A03【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14年5月6日警詢筆錄(偵28525卷第31至34頁;同核退19卷第20至23頁) (二)告訴人A09【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114年5月5日警詢筆錄(偵28525卷第37至39頁;同核退19卷第51至53頁) (三)被害人A0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114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31422卷第39至41頁;同核退29卷第19、20頁) (四)被害人A10【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114年5月17日警詢筆錄(核退29卷第27至35頁) (五)被害人A1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114年6月13日警詢筆錄(核退29卷第105至107頁) (六)告訴人A31【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 114年4月17日警詢筆錄(偵34741卷第65至67頁) (七)告訴人A05【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114年6月1日警詢筆錄(偵35568 卷第39至41頁) (八)告訴人A15【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114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35568 卷第59至63頁) (九)告訴人A16【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114年6月26日警詢筆錄(偵35568 卷第69至73頁) (十)告訴人A17【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114年5月20日警詢筆錄(偵35568 卷第79至81頁) (十一)告訴人A18【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114年5月8日警詢筆錄(偵35568卷第87至89頁) (十二)告訴人A19【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114年5月12日警詢筆錄(偵35568卷第95至103頁) (十三)告訴人A20【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114年5月7日警詢筆錄(偵35568卷第109至115頁) (十四)告訴人A06【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併辦】 114年6月4日警詢筆錄(偵35650卷第31、32頁;同偵42325卷第33、34頁) (十五)被害人A12【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114年5月27日警詢筆錄(偵35650卷第45至48頁) (十六)被害人A13【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114年6月10日警詢筆錄(偵35650卷第51至53頁) (十七)告訴人A1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114年6月20日警詢筆錄(偵35650卷第57至59頁) (十八)告訴人A08【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114年5月15日警詢筆錄(偵36934卷第69至76頁) (十九)告訴人A21【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114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36934卷第111至113頁) (二十)告訴人A22【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114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36934卷第137至139頁) (二十一)告訴人A23【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114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36934卷第168至170頁) (二十二)告訴人A24【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114年5月14日警詢筆錄(偵36934卷第181至185頁) (二十三)告訴人A04【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114年5月7日警詢筆錄(偵39943卷第31、32頁) (二十四)告訴人A25【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114年5月8日警詢筆錄(偵39943卷第33、34頁) (二十五)被害人A26【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114年5月6日警詢筆錄(偵39943卷第35至38頁) (二十六)告訴人A27【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114年5月6日警詢筆錄(偵39943卷第39至42頁) (二十七)告訴人A28【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114年5月7日警詢筆錄(偵39943卷第43至45頁) (二十八)告訴人A29【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114年5月7日警詢筆錄(偵39943卷第47、48頁) (二十九)告訴人A30【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114年5月6日警詢筆錄(偵39943卷第49至54頁) (三十)A40【告訴人A20之堂姊】 114年5月7日警詢筆錄(第1次)(偵35568卷第117至121頁) (三十一)告訴人A33【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114年5月8日上午12時29分警詢筆錄(偵30432卷第63、64頁) (三十二)被害人A39【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114年5月2日下午11時13分警詢筆錄(偵30432卷第95、96頁) (三十三)告訴人A35【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114年5月2日下午11時30分警詢筆錄(偵30432卷第99頁至第101頁) (三十四)告訴人A34【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114年5月8日上午12時21分警詢筆錄(偵30432卷第105頁至第107頁) (三十五)告訴人A36【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114年5月2日下午11時42分警詢筆錄(偵30432卷第111、112頁) (三十六)告訴人A37(未成年)【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114年5月2日下午10時52分警詢筆錄(偵30432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三十七)告訴人A38【追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114年5月3日下午4時41分警詢筆錄(偵30432卷第121頁至第128頁) (三十八)同案被告曾憶恩【追加起訴書,業經不起訴處分】 114年5月15日上午11時31分警詢筆錄(偵30432卷第53頁至第55頁) (三十九)同案被告宋弦承【追加起訴書,另案提起公訴】 114年5月15日上午11時27分警詢筆錄(偵30432卷第59、60頁) 2 《書證》 【114年度偵字第28525號、114年度核退字第19號】 ⒈統一超商正勤門市被告領取包裹監視器影像、道路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8525卷第43至45頁) 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號)(偵28525卷第47頁;同偵31422號第87頁;同偵35568卷第163頁;同偵42325卷第67頁;同偵35650卷第41頁) ⒊戶籍資料報表(偵28525卷第51、52頁) ⒋告訴人A03報案、提出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8525卷第29、30頁;同核退19卷第15、16頁) ⑵桃園市政府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核退19卷第17、18頁) ⑶統一超商交貨便貨態查詢系統明細(含查詢代碼:C0000000號、取貨門市:正勤門市【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偵28525卷第41頁) ⑷統一超商交貨便明細、交貨便包裹照片、存摺封面照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咨蓉」之名稱擷圖(核退19卷第25至28頁) ⑸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陳咨蓉」對話紀錄之擷圖(核退19卷第29至44頁) ⑹中華郵政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核退19卷第93頁) ⒌告訴人陳睿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8525卷第35、36頁) ⒍告訴人A09報案、提出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8525卷第77、78頁;同核退19卷第45、46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8525卷第81、82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8525卷第85至87頁) ⑷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暱稱「徐偉家」之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胡惠敏(WuiminHu)」、「線上專員」之對話紀錄擷圖、與未經認證暱稱「中國信託銀行線上櫃台」之官方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暱稱「徐偉家」之FACEBOOK個人檔案擷圖(偵28525卷第89至99頁;同核退19卷第55至65頁) 【114年度偵字第31422號、114年度核退字第29號】 ⒈員警職務報告書(核退29號第17頁) ⒉統一超商交貨便貨態查詢系統明細(含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取貨門市:好時光門市【臺中市○○區○○路00000號、55-27號1樓】)(偵31422卷第43頁) ⒊統一超商好時光門市監視器影像擷圖、道路監視器影像擷圖(偵31422卷第45至55頁) ⒋被害人A07報案、提出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422卷第57至59頁;同核退29卷第頁) ⑵統一超商交貨便包裹外觀照片及明細(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號、取件門市:好時光、取件人:陳*東、寄件人:林*輝)(偵31422卷第65頁) 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資料(戶名:A07、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偵31422卷第67至73頁) 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影本(戶名:A07、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31422卷第75頁) ⑸Thread申請補助金之擷圖(Thread帳號:nozm5102、LINEID:cy19191)、通訊軟體LINE暱稱「欣染業務...添加請私訊)」對話紀錄擷圖(偵31422卷第77至83頁) ⑹臺北市政府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1422卷第95至97頁) ⑺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警示帳戶查詢明細(核退29號第21頁) ⑻被害人A10、A11遭詐騙一覽表(匯入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核退29號第23頁) ⒌被害人A10報案、提出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29號第25、26頁) 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29號第37頁) ⑶APP「士鼎MAX」系統訊息之擷圖、交易明細(核退29號第69頁、第72、73頁、第76頁) ⑷郵政匯款收據(受款人:A07、受款人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額:165,200元)(核退29號第89頁) ⑸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寶真~士鼎」之個人檔案擷圖(核退29號第79頁) ⑹APP「士鼎MAX」圖樣(核退29號第80頁) ⑺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奕萱~士鼎」、「士鼎線上營業員NO.96」、「士鼎線上營業員NO.106」之對話紀錄擷圖(核退29號第81至88頁) ⑻委託士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帳號之委託書(正確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日期:114年4月17日)(核退29號第95頁) 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核退29號第97至99頁) ⒍被害人A11報案、提出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核退29號第103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核退29號第109頁) ⑶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雅萍」、「旺鴻-在線營業員」、群組暱稱「積玉堆金...(79)」之對話紀錄翻拍、永豐商業銀行存摺封面翻拍(核退29號第115至124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核退29號第125至127頁) 【114年度偵字第34741號】 ⒈被告申設合作金庫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偵34741卷第35頁) ⒉告訴人A31報案、提出之: 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4741卷第57頁、第6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4741卷第71、72頁) 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4741卷第77頁) ⑷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偵34741卷第84、85頁) ⑸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溪坪張小姐」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4741卷第89至97頁) 【114年度偵字第35568號】 ⒈員警職務報告書(偵35568卷第13至15頁) ⒉A05之統一超商交貨便貨態查詢系統明細(含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取貨門市:鑫工和門市【臺中市○○區○○區○○○路00號1樓】)(偵35568卷第127頁) ⒊統一超商鑫工和門市監視器影像翻拍、路口監視器翻拍(偵35568卷第127至133頁) ⒋朱莉ㄎ217頁) ⒌統一超商百達門市監視器影像翻拍、路口監視器翻拍(偵35568卷第221至229頁) ⒍告訴人A05報案、提出之: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三芝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5568卷第3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568卷第43頁) ⑶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蔡佳玲」、「慧慧」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5568卷第47至51頁) ⑷翻拍統一超商交貨便照片(收件門市:鑫工和門市、取件人:劉*雨)(偵35568卷第53頁) ⑸華南商業銀行遭詐騙帳戶交易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偵35568卷第139頁) ⑹中華郵政遭詐騙帳戶交易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偵35568卷第145頁) ⒎告訴人A15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568卷第55頁) ⒏告訴人A16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568卷第65頁) ⒐告訴人A17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568卷第75頁) ⒑告訴人A18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568卷第83頁) ⒒告訴人A19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568卷第91頁) ⒓告訴人A20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568卷第105頁) ⒔訴外人朱莉雅報案、提出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568卷第231頁)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5568卷第243至245頁) ⑶小紅書暱稱「Yish」、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小雨-Shopee」之對話紀錄翻拍、統一超商交貨便明細照片(偵35568卷第249至259頁) ⒕訴外人許忠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568卷第263頁) 【114年度偵字第35650號、114年度偵字第42325號】 ⒈告訴人A06報案、提出之: ⑴國泰商業銀行遭詐騙之帳戶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偵35650卷第1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650卷第33頁;同偵42325卷第43頁) ⑶統一超商交貨便貨態查詢系統明細(查詢代碼:C0000000號、取貨門市:立新門市【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偵35650卷第35頁) ⑷165反詐騙警示帳戶查詢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⑸85號)(偵35650卷第43頁) ⑹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2325卷第43頁) ⑺小紅書、LINE對話紀錄、蝦皮對話紀錄等擷圖(偵42325卷第46至51頁) ⒉統一超商立新門市櫃台監視器影像擷圖、道路監視器影像擷圖(偵35650卷第37至39頁) ⒊統一超商立新門市監視器影像擷圖(偵42325卷第35至39頁) ⒋被害人A12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650卷第49頁) ⒌被害人A13報案、提出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650卷第54頁)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5650卷第56頁) ⒍告訴人A14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650卷第60頁) ⒎被告提供從何尋找應徵詐騙集團來源處、Telegram「玄武門」之帳號擷圖等(偵42325卷第41、42頁) 【114年度偵字第36934號】 ⒈統一超商廣洽門市監視器影像翻拍、路口監視器翻拍(偵36934卷第35至39頁) 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主:A41)(偵36934卷第41頁) ⒊被告與A41之親戚關係圖(偵36934卷第43頁) ⒋告訴人A08報案、提出之: ⑴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紀錄(偵36934卷第63頁) ⑵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紀錄(偵36934卷第67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6934卷第77頁) 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6934卷第79頁) ⑸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小陳」之對話紀錄翻拍(偵36934卷第81至101頁) ⒌告訴人A21報案、提出之: ⑴保安警察大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中科分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6934卷第105至107頁) ⑵保安警察大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中科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6934卷第109頁) ⑶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暱稱「WangYunEn」對話紀錄翻拍、LINE暱稱「交貨便線上客服」、「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36934卷第115至127頁) 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6934卷第129頁) ⒍告訴人A22報案、提出之: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6934卷第135頁、第15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6934卷第141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6934卷第147頁) ⑷上海商業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翻拍(偵36934卷第153頁) ⑸Facebook貼文擷圖(社團:台中租屋出租聊天室)、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Kitty」、「中國信託」之對話紀錄翻拍(偵36934卷第157至163頁) ⒎告訴人A23報案、提出之: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菁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6934卷第166、16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6934卷第172頁) 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菁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6934卷第174頁) ⑷台新商業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36934卷第175頁) ⑸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萊賣貨」之對話紀錄翻拍(偵36934卷第177頁) ⒏告訴人A24報案、提出之: 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6934卷第187至18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6934卷第191頁)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6934卷第195頁) ⑷iPASSMONEY帳戶資料擷圖、簡訊(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擷圖、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思彤」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6934卷第197至211頁) 【114年度偵字第39943號】 ⒈告訴人A04遭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39943卷第57至60頁) ⒉告訴人A04遭詐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39943卷第63頁) ⒊告訴人A04遭詐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39943卷第67頁) ⒋統一超商交貨便貨態查詢系統明細(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取貨門市:新市政門市【臺中市○○區○○○道○段00號1樓】)、統一超商新市政門市監視器畫面翻拍、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拍(偵39943卷第69至73頁) ⒌告訴人A04報案、提出之: 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9943卷第75至77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9943卷第79頁) ⑶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偵39943卷第81至84頁) ⒍告訴人A25報案、提出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9943卷第87頁) ⑵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李俊恆」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9943卷第93、94頁、第96頁) ⑶元大商業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39943卷第92頁、第95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9943卷第97至99頁) ⒎被害人A26報案、提出之: ⑴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9943卷第101至103頁) ⑵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943卷第105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9943卷第107頁) ⑷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心塞」、「PChome網家速配」、「張-專員」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偵39943卷第109至116頁) ⒏告訴人A27報案、提出之: ⑴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和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9943卷第117至11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9943卷第121頁) ⑶馮妍婕之王道商業銀行名片、元大商業銀行存摺封面、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偵39943卷第123至125頁) ⑷轉帳簡訊通知驗證碼、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偵39943卷第127至145頁) ⒐告訴人A28報案、提出之: ⑴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9943卷第147至149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9943卷第151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943卷第157頁) ⑷受騙匯款紀錄一覽表(偵39943卷第161頁) ⑸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翻拍、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偵39943卷第163至175頁) ⒑告訴人A29報案、提出之: ⑴受騙匯款紀錄一覽表(偵39943卷第177頁) ⑵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偵39943卷第182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9943卷第187頁)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9943卷第189頁) ⒒告訴人A30報案、提出之: ⑴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943卷第191頁)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9943卷第193頁) ⑶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偵39943卷第195至206頁) ⑷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9943卷第207、208頁) 【114年度偵字第30432號】 ⒈刑事案件報告書(偵30432卷第39頁至第43頁) ⒉同案被告曾憶恩提供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玄武門」對話紀錄翻拍及暱稱「玄武門」之資料頁面翻拍(偵30432卷第57頁) ⒊告訴人A33報案、提供之: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432卷第61頁) ⑵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暱稱「昱美工廠」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0432卷第67頁至第78頁) ⑶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昱美包裝-余世文」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0432卷第79頁至第90頁) ⒋被害人A39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432卷第93頁) ⒌告訴人A35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432卷第97頁) ⒍告訴人A34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432卷第103頁) ⒎告訴人A36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432卷第109頁) ⒏告訴人A37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432卷第113頁) ⒐告訴人A38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432卷第119頁) ⒑統一超商賣貨便貨態查詢系統查詢頁面擷圖(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取件門市:惠富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偵30432卷第129頁) ⒒統一超商惠富門市監視器影像擷圖、道路監視器影像擷圖(偵30432卷第131頁) ⒓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車主:林芫安【A32之姊】)(偵30432卷第133頁) ⒔全戶戶籍資料表(偵30432卷第137頁) ⒕告訴人A33申設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30432卷第251頁) ⒖告訴人A33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偵30432卷第259頁) 3 《被告供述》 一、被告A32 ⒈114年5月8日警詢筆錄(偵28525卷第25至27頁) ⒉114年5月20日警詢筆錄(偵31422卷第27至32頁) ⒊114年5月23日警詢筆錄(偵30432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⒋114年5月28日警詢筆錄(偵34741卷第37至41頁) ⒌114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42325卷第27至31頁) ⒍114年6月19日警詢筆錄(偵36934卷第21至25頁) ⒎114年6月19日警詢筆錄(偵39943卷第25至29頁) ⒏114年6月26日偵訊筆錄(偵31422卷第127、128頁) ⒐114年7月3日警詢筆錄(偵35650卷第19至21頁) ⒑114年7月3日偵訊筆錄(偵35650卷第111、112頁) ⒒114年7月3日訊問筆錄(本院聲羈788卷第15至17頁) ⒓114年7月10日警詢筆錄(偵35568卷第17至21頁) ⒔114年7月10日偵訊筆錄(偵35568卷第187至189頁) ⒕114年7月10日訊問筆錄(本院聲羈822卷第17至20頁) ⒖114年7月18日偵訊筆錄(偵30432卷第231、232頁) ⒗114年7月18日偵訊筆錄(偵34741卷第107、108頁) ⒘114年8月28日訊問筆錄(本院金訴4130卷第37至39頁) ⒙114年9月4日偵訊筆錄(偵42325卷第79、80頁) ⒚114年9月17日審理筆錄(本院4130卷第153頁至第201頁) ⒛114年10月31日審理筆錄(本院4130卷第243頁至第285頁) 114年10月31日審理筆錄(本院4240卷第41頁至第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