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33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有亮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哲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係民國114年11月14日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下稱臺中看守所)親自收執本院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頁),然被告係於114年12月8日始於臺中看守所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之「臺中看守所收受收容人訴狀章」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有亮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332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