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33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哲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查本件被告係民國114年11月14日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下稱臺中看守所)親自收執本院判決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頁),然被告係於114年12月8日始於臺中看守所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之「臺中看守所收受收容人訴狀章」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