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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洪瑞隆黃奕翔劉育綾

  • 當事人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謝秉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原 告 德睿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訴訟代理人 陳愛妮律師 被 告 謝秉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37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林明和起訴部分,業經成立調解,毋庸移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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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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