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83號
- 原告
- 楊粉
- 被告
- 陳文泰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中簡字第1628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文泰所涉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628號(嗣經本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案號:114年度易字第256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具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等語(見附民卷第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