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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7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簡芳潔詹雅婷蕭孝如

原告
克洛有限公司 (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馬仲威 (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徐瑋廷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許林典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0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詹雅婷

法 官 蕭孝如

書記官 陳姿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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