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025號
- 原告
- 蕭茄菁
- 被告
- 張家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29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家華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以114年度易字第329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