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高思大、鄭永彬、戰諭威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智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楊智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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