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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芳如曹宜琳魏威至

原告
崇聖億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被告
黃湧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7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湧為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崇聖億精密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

                   法 官 魏威至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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