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69號
- 原告
- 詮新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美菊
- 原告
- 藍秀珍
- 原告
- 葉健鴻
- 被告
- 張浚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本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起訴狀上記載住處均係「臺中市」。原告在本院所在地既設有住所,即非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而無依上開規定陳明指定送達代收人之必要,縱原告陳明指定王柏興為送達代收人,仍不生合法指定之效力,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