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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57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何紹輔陳惠民林忠澤

原告
俊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文俊
被告
張浚榤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陳惠民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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