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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戰諭威陳怡秀李依達

原告
鈞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瑋伯
被告
洪喬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88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是本案刑事部分固已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得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李依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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