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 原告
- 眙承建設有限公司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 曹靜怡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賴雅瑄
- 被告
- 詹俊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一併聲請於本院就刑事案件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2頁),爰依首揭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