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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2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靖茹陳怡瑾陳盈睿

原告
黃筠倧
被告
李宗德
被告
晶國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如諭知無罪判決,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上述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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