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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王靖茹陳怡瑾陳盈睿
  •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 原告
    黃筠倧
  • 被告
    李宗德晶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27號 原 告 黃筠倧 被 告 李宗德 晶國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如諭知無罪判決,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上述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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