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27號
- 原告
- 黃筠倧
- 被告
- 李宗德
- 被告
- 晶國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朱美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6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如諭知無罪判決,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上述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