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交簡字第101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丁智慧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宗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1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宗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李宗憲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仍執意駕車上路,確有不該,並考量其前雖有酒駕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該前案執行完 詎本案行為時已相距12年以上,且本案其呼氣酒精濃度僅達每公升0.33毫克之犯罪情節,參以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黃霈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