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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王歆惠

原告
王素秋
被告
陳彥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中金簡字第1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陳述略以:事實及理由詳如告訴狀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以114年度中金簡字第18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有該案之刑事簡易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原告於該案判決後之同年6月25日10時6分許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件章戳在卷可考,而該案刑事案件判決後,尚未經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則原告於該案判決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原告起訴程序於法未合,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雖經判決駁回,惟係因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上開刑事案件倘若經上訴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倘若檢察官或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亦無礙於原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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