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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74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建宇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雲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7 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主文欄內關於「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之記載,補充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主文欄內關於「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漏未記載「,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顯係疏漏,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27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建宇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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