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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8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振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啓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7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1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不思正途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所有泡麵等商品,侵害他人財產權,守法觀念淡薄,行為殊值非難。(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三)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見偵卷P9至10)暨其前科素行情形(參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生實害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查被告本案犯行竊得之泡麵等商品,已為受害店家發現遭竊後自被告取回乙節,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敘明,是應認被告已將竊得物品返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其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上股
                  115年度偵字第17099號
  被   告 A01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
    2月22日17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全聯福
    利中心台中二中店分公司,見店經理曹宥葳所管領貨架上之
    蔥燒牛肉麵泡麵(價值新臺幣【下同】51元)1碗、農心杯麵-
    辛辣白菜風味泡麵(價值37元)1碗、日本烹大師鰹魚調味罐(
    價值61元)1罐無人看管,放置自己隨身背包未結帳而得手,
    僅結帳部分商品,後欲離去現場時,因防盜鳴聲響起,經店
    員上前攔阻並詢問,A01始取出竊盜物品。嗣經全聯福利中
    心台中二中店分公司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全聯福利中心台中二中店分公司委由林佩芬訴請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代理人林佩芬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A01犯後
    離去現場與歸還竊盜物品之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竊盜物品
    照片1張等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
    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犯
    罪所竊得之物,已由告訴代理人林佩芬取回,此有警詢筆錄
    1份存卷可參,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怡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當事人注意事項:(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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