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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918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鄭永彬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煥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4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1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A01(原名林緣鵬)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7行:「將A01帶入」之記載前,應補充記載:「於同日4時13分許」,及應增列員警即告訴人盧秉承於警詢中之指述(偵卷第33至36頁)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先對告訴人連續吐口水2次,又以「毋成囝仔,你娘機掰嘞」等語辱罵,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且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態度控制情緒,竟於告訴人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上開行為侮辱告訴人,所為已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及國家公權力行使,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77至80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偵卷第2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永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
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下罰下
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4445號
  被   告 A01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於民國115年3月14日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7-11超商雅神門市前,因酒醉失控,為到場處理傷害糾紛之
    員警帶回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調查,旋即
    在該派出所內脫序小便,無法控制自身行為,經警員盧秉承
    對其實施保護管束。A01仍繼續大聲咆哮,攻擊自傷,隨時
    要求如廁,盧秉承為考量A01人身安全及如廁需求,乃對A01
    施以強制力,將A01帶入至拘留室戒護。詎A01因而心生不滿
    ,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對執行公務之盧秉承連續吐口水
    2次,經盧秉承告知行為違法,A01又以「毋成囝仔,你娘機
    掰嘞」辱罵盧秉承而當場侮辱。
二、案經盧秉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密錄器錄
    音譯文、密錄器錄影畫面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嫌。告訴
    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同
    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
    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
    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
    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經
    查,被告於上開時地,係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盧秉承當場侮
    辱,有上開事證可佐,難認被告有何對告訴人施以強暴、脅
    迫之情事,核被告所為,與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
    之構成要件不符。又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亦具
    狀撤回告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
    狀各1份在卷可參,惟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起訴
    部分,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有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得併予審理,爰不另為
    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屠元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金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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