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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95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寶軒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祥凱

(現於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並借提至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1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接續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包裹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實施,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明知他人之物,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拿取,竟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任意竊取告訴人A02所管領之包裹,顯見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自應予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和)解而填補其所受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行竊手段、所竊財物價值,暨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見中簡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包裹5包(價值共計新臺幣8萬1920元),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發還於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寶軒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包裹編號 價值(新臺幣) 1 00000000000 1萬6560元 2 00000000000 1萬8000元 3 00000000000 1萬5260元 4 00000000000 1萬6050元 5 00000000000 1萬6050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朗股
                  115年度偵緝字第1218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於民國113年10
    月1日15時51分許起至54分許,以徒手竊取位於臺中市○區○○
    路0段0號之統一超商雅津門市店長A02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5
    個包裹,得手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
    去。嗣A02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查看,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A02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
    統一超商雅津門市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道路監視錄影翻拍照
    片等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行
    竊所得之包裹5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8萬1,920元,
    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之。如果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汶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 包裹編號 價值 (新臺幣) 1 00000000000 1萬6,560元 2 00000000000 1萬8,000元 3 00000000000 1萬5,260元 4 00000000000 1萬6,050元 5 00000000000 1萬6,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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