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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2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崧嵐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怡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44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依托咪酯成分之空殼菸彈貳顆(總毛重共壹陸點零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424號為不起訴處分,惟上開案件有扣得殘留依托咪酯空殼菸彈2顆(總毛重16.09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等語。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托咪酯係於民國113年8月5日經行政院公告列為第三級毒品並自同日生效,嗣於同年11月27日公告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再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115年6月27日生效。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4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51-152頁),亦經本院閱覽全部卷宗確認無誤。

㈡扣案之空殼菸彈2顆,經警送請欣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在其中驗得依托咪酯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115年度安保字第497號)及欣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15日欣毒性6015D118號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23頁),且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已公告將「依托咪酯」修正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有行政院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可資佐證,與其上殘留之毒品,已難以分析剝離,自應與毒品同視,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雖誤載依托咪酯為第二級毒品,容有誤會,然仍不影響聲請之本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

               書記官 蘇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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