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瑞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1644、2627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9、1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瑞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644、2627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9、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殘渣袋1個(113年度保管字第4492號),經檢出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644、2627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9、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送檢驗,確檢出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856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撤緩毒偵189卷第55頁),而殘渣袋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是該扣案殘渣袋應視同第一級毒品,為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