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誌元
- 選任辯護人
- 郭怡均律師
張順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誌元於民國114年3月11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正道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正道街與和祥街無號誌交岔路口,本應注意少線道左轉彎車應讓多線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通行該路口,適告訴人譚愛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和祥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路口,見狀後煞閃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右側髂骨閉鎖性骨折、右側肩膀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