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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7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周莉菁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成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書寫聲請撤回告訴狀提出於本院,有該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7662號
  被   告 劉成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成中於民國114年5月15日21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區育德路2巷由東往西方向
    倒車行駛時,本應注意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
    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情形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倒車駛入育德
    路2巷與大德街交岔路口時,適許庭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德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見
    狀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致許庭郁受有肢體多處擦挫傷之傷
    害。劉成中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待警方前往處理時,當場承
    認其為肇事人並自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許庭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成中於警詢時之供述(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 1.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之事實。 2.辯稱:我認為我當時倒車速度很慢,倒車時後方店面有停一排機車,我才剛倒出去告訴人機車就過來發生碰撞,我認為對方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云云。  2 告訴人許庭郁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被告駕駛上開車輛因有上開過失致發生本件車禍之事實。  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肇事後停留在現場,待警方前往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
    並自願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審酌是否減輕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桂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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