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7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成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書寫聲請撤回告訴狀提出於本院,有該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提起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7662號
被 告 劉成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成中於民國114年5月15日21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區育德路2巷由東往西方向
倒車行駛時,本應注意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
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情形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倒車駛入育德
路2巷與大德街交岔路口時,適許庭郁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德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處,見
狀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致許庭郁受有肢體多處擦挫傷之傷
害。劉成中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待警方前往處理時,當場承
認其為肇事人並自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許庭郁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成中於警詢時之供述(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 1.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之事實。 2.辯稱:我認為我當時倒車速度很慢,倒車時後方店面有停一排機車,我才剛倒出去告訴人機車就過來發生碰撞,我認為對方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云云。 2 告訴人許庭郁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被告駕駛上開車輛因有上開過失致發生本件車禍之事實。 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肇事後停留在現場,待警方前往處理時,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
並自願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審酌是否減輕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桂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