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9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濠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院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濠璟於民國114年5月15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南區文心南路往精誠南路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2時52分許,行經南區文心南路與慶順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天候及路面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右轉彎,適告訴人黃品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同路段於其右側直行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踝部挫傷之初期照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