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交簡字第25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芳如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鋒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速偵字第50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交易字第43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

李鋒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臺中市文心南五路」之記載,應補充為「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五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鋒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5次因酒駕犯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仍不知警惕慎行,明知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猶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於酒後騎車上路,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顯然毫不在意,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知之甚詳,仍為本案酒醉駕車犯行,顯見其守法觀念薄弱;兼衡被告遭查獲後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502號
  被   告 李鋒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鋒謨前有5次公共危險犯行,最末次,於民國106年間,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7年4月1
    0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15年2月23
    日3時30分許起至同日4時許止,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之
    釣蝦場內,飲用啤酒2瓶。其於飲酒完畢後,其吐氣中所含
    酒精濃度已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
    全,於同日4時40分前某時許,自上揭飲酒地點無照(駕照經
    吊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4
    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因車輛起步時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而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明顯酒氣,遂
    於同日4時47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
    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0.37mg/L,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鋒謨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攔查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
    件檢核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刑案現場測繪
    圖、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4份等在
    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周奕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孟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