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185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慈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4於民國115年1月17日下午3時56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祥順路2段、軍福十五路之新都生態公園廁所旁,因細故與告訴人A03發生爭執,竟基於強暴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公然拿起水杯朝告訴人潑水,以此強暴方式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15年7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童昱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忠義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