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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5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盈睿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象閔
選任辯護人
張榮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豐億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修聞律師
被告
曾啟亮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488號、114年度偵字第63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應予變更,變更為民國115年5月14日下午2時09分,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游象閔、曾啟亮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2時09分宣判,惟因全案卷證繁雜,製作裁判書須耗費相當之時日,為避免再開辯論使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爰裁定變更本件宣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睿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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