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象閔
- 選任辯護人
- 張榮成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豐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修聞律師
- 被告
- 曾啟亮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488號、114年度偵字第63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應予變更,變更為民國115年5月14日下午2時09分,在本院刑事第22法庭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游象閔、曾啟亮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2時09分宣判,惟因全案卷證繁雜,製作裁判書須耗費相當之時日,為避免再開辯論使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爰裁定變更本件宣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