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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51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品惠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子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 年度偵字第6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院115 年度審金訴字第1517號詐欺等案件,被告蔡子洧原定民國115 年7 月17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犯罪事實次數、被害法益人數,尚需校對確認卷證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增列偵查字號暨書類等,故為求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品惠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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