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34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OOI CHEE GUAN(黃志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0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訴關於告訴人楊冠宇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OOI CHEE GUAN於民國114年12月28日前某時,與Telegram暱稱「勝利」、「ACE」等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尚無證據證明成員有未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楊冠宇施用附表一所示詐術,致楊冠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之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人頭帳戶所有人均由警另行偵辦),復由OOI CHEE GUAN依Telegram暱稱「勝利」之指示,持詐欺集團成員「ACE」所提供之附表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贓款後,再依Telegram暱稱「ACE」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將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ACE」,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騙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分別明定。經查,公訴意旨所載告訴人楊冠宇被詐相關犯罪事實(如附表二,經查詢年籍資料及卷內資料,核與本案為同一被害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22523號、第23677號起訴在案,有該份起訴書附卷可參,且該案繫屬於本院之日期為民國115年5月26日(案號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524號),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案繫屬於本院之日期為115年7月13日,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堪認本案乃繫屬在後之案件。準此,前案與本案應屬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屬重複起訴,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珮樺提起公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匯款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下同)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楊冠宇 (提告) 114年12月25日某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暱稱「林家歡」、「林瑜潔」之人,向楊冠宇佯稱:欲購買耳機等商品,惟須提供金融卡及密碼清除轉帳紀錄等語,致楊冠宇陷於錯誤,於114年12月26日22時6分許,將其向郵局申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以「統一超商交貨便」之方式,寄送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7-11便利商店坎城門市」,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領取。 114年12月26日22時6分許寄送右列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餘額5,34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2月28日 17時1分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0號 統一超商樂群門市 附表二 編號 匯款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下同)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備註 3 楊冠宇 (提告) 114年12月27日某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Facebook暱稱「林家歡」、「林瑜潔」,向楊冠宇佯稱:欲出售耳機等物品,惟須匯款完成帳戶認證等語,致楊冠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 114年12月28日 17時9分許 4萬9,981元 永豐銀行 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4年12月28日 17時25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全家超商臺中金南屯門市」 114年12月28日 17時11分許 4萬9,987元 114年12月28日 17時27分許 2萬元 114年12月28日 17時28分許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