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7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杜瑋騰
黃柏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55535 、614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院115 年度審金訴字第763 號詐欺等案件,被告2 人原定民國115 年7 月1 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庭後被告黃柏華部分①調取另案宜蘭地院114 年度訴字第878 號案件電子檔需列印核對有無自首規定之適用、②再排訂115 年6 月23日進行調解(調解字號尚未回覆),致趕不及合併宣判,為求妥適製作完成被告2 人之判決書,無法如期宣判。茲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