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102號
- 原告
- 黃會評
- 被告
- 吳芯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9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陳述略以:請求民事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審金訴字第976號受理後,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15年4月23日在案。而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6月2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一節,有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件戳章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 然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