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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毒聲字第209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許翔甯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子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緝字第175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02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2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2日為警採尿前,不詳時點,在不詳地點,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菸彈裝進電子菸主機內施用。嗣於114年4月12日凌晨2時10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1顆、電子菸主機1支,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接受採尿,經送驗結果依托咪酯陽性反應,且被告現因傷害案件,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足見被告無法長期配合醫療院所戒癮治療流程可能,認本件不宜為緩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次按,目前常用檢驗尿液中是否含有毒品反應之方法,有免疫學分析法和層析法兩種,尿液初步檢驗採用免疫學分析法,由於該分析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而經行政院衛生署(按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檢驗機構則採用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進行確認檢驗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同)92年6月20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函可佐。是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94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1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114年4月12日遭採尿之檢體,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高解析液相層析串連質譜分析法檢驗,呈依托咪酯陽性,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2157號卷第14至15、44頁)。本件依上開檢驗方法已足以排除偽陽性,被告確有於為警採尿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類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而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現因傷害案件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檢察官聲請書就上情已經記載明確,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應認檢察官已敘明被告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理由,又本院業已發函詢問被告對本案觀察、勒戒之意見,被告函覆本院無意見,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對被告之聽審權行使已無妨礙。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翔甯

               書記官 郭盈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毒聲字第209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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