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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50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彭國能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敬為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敬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敬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刑案資料查核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97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彭國能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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