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黎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黎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陳黎瑋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093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6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