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韻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韻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韻茹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韻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11/30(聲請書誤載為112/12/11) 113/01/0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93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28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9號 114年度訴字第456號 判決日期 114/01/10 115/01/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9號 114年度訴字第45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4/02/11 115/03/03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2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6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