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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王歆惠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孟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孟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孟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酌。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8、11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5、7、9至10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則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並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衡酌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請求待所有案件判決確定後再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等語(見本院卷附陳述意見表),惟其並未具體指明尚有何案件,本院無從審酌是否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聲請人亦未就其他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無從審酌,又倘受刑人尚有他案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則屬受刑人另行請求檢察官、或

行刑之範疇之情形,是本院審酌上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孟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更定其應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1.有期徒刑1年6月(4罪) 2.有期徒刑1年4月(4罪)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3年3月14  日(1次) 2.113年3月1  6日(7次) 112年10月4日 112年1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562號等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8065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33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25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252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3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1日 114年4月16日 114年4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25號等 113年度審訴字第2522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3日 114年5月30日 114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913號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5168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752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1.有期徒刑6月 2.有期徒刑5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1日  1.112年10月  2日 2.112年10月  25日 1.112年11月  2日 2.112年11月  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840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472號等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7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 113年度易字第910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15日 114年4月22日 114年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97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69號 113年度易字第9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7日 114年6月4日 114年5月7日 (聲請書記載14/05/07,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8402號 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8220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9652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25日 113年4月7日 1.112年10月  3日 2.112年10月1  7日 3.112年11月  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515號等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78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774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148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8日  114年6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774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14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7月7日  114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1660號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1661號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7097號
編號  10 1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1.有期徒刑6月 2.有期徒刑3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11月7日 1.113年11月  7日 2.113年11月  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5984號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03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114年度簡字第1326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21日 114年9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訴字第294號 114年度簡字第13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2月2日 (撤回上訴) 114年10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4 年度執字第188440號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7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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