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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5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王歆惠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明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明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明雄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邱明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違反洗錢防制法、犯竊盜、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之行為態樣及違反法律之嚴重性,並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衡酌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附之陳述意見表1份)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明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歆惠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1.有期徒刑4月 2.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不在本件定刑範圍)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 日期  112年4月12日至112年5月28日 113年8月18日 113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307號等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46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216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02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565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35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2月30日 114年6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02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565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3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6日 114年2月12日 114年8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24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0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601號   編號1至3、5經本院115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15年度執更準字第1469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 日期  113年11月1日 113年12月2日 113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9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5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00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597號 114年度簡字第694號 114年度簡字第2071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18日 114年8月12日 114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597號 114年度簡字第694號 114年度簡字第20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29日 114年11月24日 115年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27號(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3583號之1)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6號(編號1至3、5經本院115年度聲字第3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15年度執更準字第1469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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