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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56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洪瑞隆

聲明異議人
王柏成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年度執更助辛字第78號之1),認為不當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是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85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柏成(下稱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5年2月,受刑人雖不服而提起抗告,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度抗字第40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更助辛字第78號之1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四、受刑人雖以檢察官所執行之刑期過重為由而聲明異議,然檢察官係依上開確定裁定為執行指揮,自難認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不當之處。又上開確定裁定之當否,並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受刑人如仍不服,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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